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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地域管辖,以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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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地域管辖,以维护司法公正。建议对“上诉”、“申诉”的案件,打破地域管辖。目前,我国对“上诉”、“申诉”的案件,有严格的地域管辖。长期如此,就如“流水线”操作。对此,由于上、下“审级”的的法官的长期的协作的工作关系,谁能保证没有“人情”、“脸面”之因素吗?况且,在“上诉”、“申诉”案件的判决书上,必须写上办案法官之名。有时,为了不得罪同事,对明显的错案,也不愿改判。对此,致使当事人的强烈不满。由此,越级“申诉”的案件剧增;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对此,本人建议,对“上诉”、“申诉”的案件,取消地域管辖。可分为华东,华北……等区域,让当事人,按自己案件的“审级”,选择相应“审级”的。对“上诉”、“申诉”,也就是说,如“原判”是上海的当事人,可自己选择浙江、江苏等省的相应“审级”的去“上诉”和“申诉”,反之也如此。如此,至少能对维护司法公正有些积极意义的。对评先进的思考!系统,每要对各级的工作的成绩作考核、评先进。对此本人认为,此举既要肯其的积极意义。但是,不能忽视其不足之处。对其积极意义的宣传与评论,已经够多了。在此,本人也不想锦上添花了。本人,对其的不足之处,想谈谈自己的思考与看法。据了解,每,系统考核、评比的主要内容是,“错案率”高、低,而且,以此,作为考核、评比、评先进的主要指标。本人认为,面对当前,越级“申诉”者的人数,剧增的形势下,系统的每考核、评比、评先进的主要重点,要集中在,各级,对其判决的案件,经自查后,发现确实是有错的,或部分有错的,主动纠错率的高、低与化解矛盾的效果。来作为评比、考核的重要指标。这样能鼓励、提高,各级,对其主动,通过自查,纠正错案,化解矛盾的积极性。本人认为,采取以上建议,对维护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以此来增强法律的权威性,是非常有帮助的。反之,各级,尤其是,处在办案第一线的基层,为了考核,评先进,甚至是为了,维护其获得的各种荣誉。明知,下属各审判庭的法官的判处的案件,确实在认定事实,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有差错的,而且当事人及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也不予以重视。这将有损于法律的权威。因为,法律权威的基石是法律公正。维护“司法公正”,从审查阅“判决书”开始。凡是公正的判决,其法律文书上的经审理认定的事实,明确、全面、清楚,对案由的来龙去脉,写的一丝不漏。而且,适用法律完全正确。最后,作出的判决,令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因为,毕竟正能克邪嘛。而且经得起审阅。相反,错案的法律文书,在认定事实上,却掩盖、歪曲、删除了对当事人中的一方不利的事实,而且,在适用法律的具体款项上,将法律明确规定,予以保护的当事人中的一方,却用以保护法律明确规定,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有“过错”的,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另一方当事人。显然,其目的是为判决其胜诉,埋下伏笔。而且,在严肃的法律文书上,怎能用“如果”、“含糊其辞”之类的不明确的文字呢?最后,作出的判决,是不可能公正的,是见不得阳光的,更经不起审阅的。类似以上的判决书,往往是出于,声称不怕“上诉”的少数法官,尤其是“独任审判员”之手。注:“独任审判员”是独自判决并制作判决书的法官。因此,本人,建议最高审判委员会,组织一批与办案人无关联的、办案公道、业务水平高的法官或退休法官,集中对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的判决书,予以审阅,给当事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以维护司法公正,保持社会稳定。“老菜农”看了“判决书”后说……有一天,我去菜场集市,向一个“老菜农”买,其家里自己种的青菜。我从包里取钱时,不小心,将放在包里的判决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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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淑清律师(山东-济南) 13176674887回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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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淑清律师,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主任、设立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专职从事法律服...
2018-1-11 19:06:14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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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建勋律师(河南-洛阳) 13083625857回复 3
法律有许多管辖方面的规,足以化解地方保护主义。
·莫建勋律师1982年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学学士,1986年取得律师资格,1995年晋为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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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律师(辽宁-沈阳) 13322478547回复 4
法律有许多管辖方面的规,足以化解地方保护主义。
·张勇法学博士简介沈阳市诚信律师标兵职  务: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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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5 10:5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