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积分:-609800 | 经验:-76681 | 发帖:-925 | 注册:1997年2月22日 |
|
接到学校的教职工岗位聘任合同书,拟继续聘任在图书馆图书资料岗位文献信息组织一岗工作。但学校因我是工人身份,故将我的聘用期限订为10日,即我50岁时为止。我认为,“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是目前事业单位改革的重点。实行岗位管理后,应按岗位定待我现从事干部岗位,就应55岁退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五大点第1小点规定“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第2小点规定“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0(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另《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第二条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岁退(离)休。”根据现在的政策,我应该按现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但学校坚持我的工人身让我50岁退理由第一,我虽然是高级职称,但我的身份未故仍按工人身份退第二,人事部门的文件只是部门规范性文不是法律法规,不具有强制性。因此我仍要按国978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文件规定退不知学校的说法有无道理,我应在什么龄退休?不具有强制性的人事部门规范性文件有没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人民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以上我提到的两个人事部的文件算不算“人事部门的法律规定”?谢谢><
[ 回复|追问 江苏律师·盐城律师] |
·找律师?上中法网!www.cnLaw.net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