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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被车间主任陷害旷工,后经申诉,用人单位经过调査重新安排本人回原劳动岗位劳动,并按病假工资进行发放.本人认为用人单位非法陷害本人旷工,违法剥夺本人劳动权利,应承担全部责任,理应补足本人的经济损失,按全额工资发放.为此本人进行仲裁/诉讼请求补足工资.然用人单位在本人恢复工作5个月后在诉讼期间,再次以本人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本人不服进行仲裁/诉讼,而法院以前次补足工资案件判决本人旷工成立为由,判决本人旷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而依据本人提交的证据都可以证明本人没有旷工,同时本人在请求补足工资案件中,用人单位已证明对本人在此期间作出处理安排本人回原岗位劳动,按病假工资进行发放即本人不存在旷工.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本人如存在旷工也应在2013年11月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应在2014年4月本人还在工作期间解除.法院以旷工为由,判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同时还窜攺本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对重要证据作出相互矛盾的认定,规避不利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和理由,那么法院判决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人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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