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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游民 | 积分:246 | 经验:242 | 发帖:2 | 注册:2017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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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付正坤 男 出生日期 1967,3,12 民族;汉 黑龙江省宝清县852农场 农民
电话;13684692881 一审;被告 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叶玉明 男 民族;汉 清河粮库工人 一审;原告 二审;被上诉人 张晓杰 男 民族;汉 无业 现住853农场3分场
再审申请人付正坤因与叶玉明交通事故(宝共交认字[2016]第i20151228﹙011﹚号)一案,不服宝清县人民[﹙2016﹚黑0523民处1138号]民事判决/书,双鸭山市中级人民[﹙2017﹚黑05民终6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一;撤销一,二审判决书 二;叶玉明赔偿我的车辆损失及我的住院医疗费10万元 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没有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质证。在我强烈要求交警到庭质证并递交了质证申请书﹙手写﹚,在庭审时交警依然没有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关于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五十一条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二,交警制作的交通事故勘验图,没有标注参照点的位置,就不能确定具体撞击地点,没有我或家人的签字,所以不认可。﹙由于新发现,交通事故勘验图作为新证据使用﹚
三,宝共交认字[2016]第i20151228﹙01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与事实不符。叶玉明在弯道行驶没有刹车减速动作,我的车已经借道完毕在直行。﹙u盘照片可以为证﹚事实是叶玉明压过斑马线在我行驶路上撞我车的,应该负全责。
四,交警提供的卷宗照片所谓12月29日的没有日期,并且不真实,是事故发生20天以后照的.,﹙u盘照片可以为证,并且有新证据事发之日20天内的当地天气预报截图,没有下雪没有必要推路,照片里的路明显被推过,由此可以断定2015,12,29日的照片是20天以后照的﹚.12,29日照片中我车划痕是伪造的。与12,28日照片不符。
综上所述;请求再审,还原事实。
此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
申请人;
2017年11月 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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