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手记:
看似简单 实为重担
掩卷深思,本案我是在新疆高院裁定指定某中级再审程序中,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再审申请人杨某提供法律援助。本案是发生在2015年10月24日的案件,杨某为维权辞掉了福建的工作,专门租住库尔勒维权,且杨某家人将杨某某的尸体至今冷冻在医院,还未送终送土为安,当事人偏激情绪突露。如此漫长的维权路,如此渴望公平的逝者杨某某及家人,当事人双方已经如此把案件事实折腾的烦乱复杂,既有找不到庭审笔记录并质证过的一份时效关键证据原身这一程序上困惑,又有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还是个人雇佣关系实体困惑。加上当事人通过劳动关系认定终极目标是向被申请人A公司主张杨某某的工亡待遇,期望高涨。
我接此法律援助案时深感重担在身,压力很大。遗憾的是新疆高院的再审民事裁定,只是把二审裁定驳回起诉的认定给予了纠正,实质上二审裁定也未涉及实体法律关系的认定。该案只有从头就开始,从头做起。只有详阅研究一、二审案卷,双方证据、一、二审裁判文书、新疆高院的再审民事裁定。在与再审法官沟通过程中,也是出现了多种观点,多种可能,并给我呈现了最高大法官们的劳动争议案件专著,让我何请以堪!!!
我唯有“只在直中取,不向曲中求”,亮明了自己观点:A公司既不提供其辩称的工程承包给正规建筑公司的公司名称及承包证据,又不认可被申请人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给申请提供的其将工程承包给某自然人的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结合工业园区管委会责令改正通知书,足以说明被申请人A公司在自建工程,欺骗申请人和,。
该案再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A公司既不提供其辩称的工程承包给正规建筑公司的公司名称及承包合同等任何证据,又不认可被申请人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给申请提供的其将工程承包给某自然人的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足以说明被申请人A公司在组织人员自建工程,再审认定杨某某在被申请人A公司工地做饭身亡,杨某某与被申请人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实质上是采纳了本律师代理词中的“被申请人在一审、二审中均谎称其工程承包给了正规的建筑公司,但被申请人又给申请人提供了其发包自然人的《工程承包合同》,足以说明一个事实,被申请人在组织自建其工程,被申请人是名副其实的申请人父亲杨绍伦的用工单位。”,再审判决揭穿了被申请人的矛盾的抗辩。我想被申请人A公司尤其是代理人应吸取的深刻教训是:抗辩不能矛盾,矛盾的抗辩只能得出自食其果。为法律公正、当事人权益,感谢公正的再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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