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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3张纸契,一张是清朝光绪十四年的,一份是民国三年的,一份是1953年广西省人民政府的。纸契有爷爷留下的老宅和后院一块空地。我想找政府重新勘察我家后院那块空地,党政办给我如下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后,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为准旧土地证书一律作废。
三大改造时期,土地所有由个人所有变为国家和集体所有,从此以后,个人土地所有权便终结。当事人所持有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或房屋地契不是法定权属证明,只能视为土地和房屋来源证明。
我现在提出了反驳:
一.据《广西省土地改革基本总结》自1950年到1952年。50年至51年春,第一阶段清匪反霸 同时50年冬至52年下半年进行全面分配土地,消灭地主阶级。在第二期土地改革的同时(即1952上半年完成的土地改革)开始进行第三阶段的土地改革的复查运动。即50,51,52这三年的土地改革,广西已经完成了。而我的一份是1953年广西省人民政府的地契,完成不能作废。
二.旧土地证书不具备法律效力,你问此处的旧土地是指清朝光绪十四年的契约还是指民国三年的契约还是指53年的广西省人民政府的契约,还是指这三类都不具备法律效力,此处你指代不明。
三.三大改造是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其中农业改造是将农民土地所有制改造为集体所有制.
镇府却说,土地方面的土地由个人变国家集体所有。
我是计算机专业的不懂法律所以不知道我的观点有没有问题,还有政府观点有没有问题。特别是第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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