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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7千变3万,信用卡征收复利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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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7千变3万,信用卡征收复利违法吗? 文/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最近,多家媒体报道了一则发生在南京的信用卡纠纷案件。案情是这样的:南京市民王超(化名),两*****用信用卡透支欠下银行7884元,两后,7884元欠款已经变成35478元,为了催促王超还款,南京银行将他诉上法庭----南京白下区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按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连王超自己都觉得这场官司他输定了,谁知,庭审过程中却忽然峰回路转,王超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直言:“35478元,是由本、息、复利、滞纳金四部分组成,本和息应该还,但复利和滞纳金,银行都不该收,尤其是‘滞纳金’,银行是根本无权使用这一术语的。”接着,又有一名*****的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支持律师观点,这位教授说“信用卡欠款‘利滚利’是许多银行遵守的行规,但它其实就是霸王条款。”于是,由被告律师和这位教授带头并借助于媒体的力量开始了对银行卡行规的声讨——信用卡逾期还款征收复利和滞纳金被指违法。  认为复利和滞纳金违法的主要理由   庭审时,被告律师认为银行收取复利和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其理由主要有三:一、银行未及时向被告提供对账单,没有履行通知义务。   被告王超自1月19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其信用卡尚欠款7884.05元。但银行此后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没有及时向王超提供对账单,致使他以为自己已经还清所有欠款,并且以后也没有再用信用卡透支消费过。在这两期间,南京银行也没有向王超催要过欠款,所以才造成如今的巨额欠款35478元。被告律师声称,南京银行之所以选择在时隔2后才提出诉讼,目的是要谋取高额的复息和没有法律依据的滞纳金。对此银行存在一定的过错。二、银行收取复利违反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199611月29日《最高人民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规定:“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2)298号《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规定,应当按该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该办法对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性质,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三、银行收取信用客户的滞纳金,无法律依据。   滞纳金这一概念是属于行政法规范畴的,是指具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征收规费的过程中,因义务人迟延交纳规费,而需额外交纳的金钱,它被视为行政处罚的一种。也就是说,不属于行政部门或受行政部门委托的银行无权收取滞纳金。    针对被告律师的第一项答辩理由,南京银行发给《每日经济新闻》报社的回复称,“我们每月20日定期通过邮局发送对账单(平信);也曾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发送过催收信函;并且对逾期1以内的持卡人每月定期发送催收短信;律师催收,并有通话记录单。此外,持卡人2月曾到我行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商量还款事宜。”看来,银行如果能出示挂号信、律师函、通话记录等证据,关于是否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争议就能一目了然了。现在,本案的焦点就集中在法律适用上,也就是说,银行征收复利和滞纳金是不是有合法依据?   相关报道见:《南京律师“剑挑”银行行规》一文,载于7月4日《扬子晚报》;《欠款7千变3万,信用卡征收复利被指违法》一文,载于7月8日《中国经济网》。   下面,笔者就本案的焦点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对信用卡透支利息征收复利有法律依据。   首先,最高作出“不应计算复利”司法解释的依据是《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目前已经失效。   “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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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宏图律师(河北-保定) 15830856666回复 2
需要综合全部事实和证据情况确定
·保定律师高宏图,电话:15830856666、13103126618,微信:15830856666,:360603608,陌陌:218822883,擅长于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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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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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志海主任律师,办事处位于亭湖区人民(河东)北侧:盐城市力拓倾城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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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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