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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股权处理办法文/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20*****的上个世纪80代,夫妻俩打离婚官司分家产,一床被子、一张椅子都可以是财产分割的争议对象。到了90代,双方则把关注点转移到了家具、电器、摩托车身上。而如今,随着改革开放30带来的巨大社会变迁,这些东西已很少让离婚双方提起兴趣,他们请求分割的财产往往变成了房子、车子、存款,甚至公司的股权等越来越值钱的东西。 在所有的离婚财产类型中,股权分割是最复杂、最多变的问题。它既不能被简单地划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毫无关系;也不会统统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平分。夫或妻持有的股权是个人股权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东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实际股东还是隐名股东,股权(或股票)转让是否受到限制,公司的股权结构及章程规定情况,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等等都会影响到最终的股权处理结果。笔者结合本人的办案实践以及现实中的众多处理经验,将生活中常见的股权处理办法总结归纳如下:一、股权属个人财产,只分收益不分股权。 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是指用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这部分股权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此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参见《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例如,甲男与乙女办理婚姻登记,甲男出资30万入股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占股比例为50%。这50%的股权便是甲男的个人财产,但最近二以来,该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30万()、40万(),那么甲男由此获得的股权收益15万、20万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分。二、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视属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办法 (一)对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为基本原则 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与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如果双方没有另行协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为原则。(参见《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比如,上市公司精伦电子2月10日发出公告称,由于第五大股东刘起滔与妻子习梅已经办理离婚手续,刘起滔将其持有的精伦电子2300.58万股中的一半,即11502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8%)无偿转让给习梅。经过这样的分割之后,刘起滔与习梅并列精伦电子第五大股东。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权利人持有的是股份公司限制转让的股票,在分割作为共同财产的股票时同样不能违反公司法关于限制转让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受到限制转让的股票持有人主要是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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