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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集团破产了,“x奶粉事件”的始作俑者三鹿集团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已于12月23日送达。这是石家庄市政府发言人、副秘书长王建国在25日上午举行的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宣布的。王建国表示,截至10月31日,经过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三鹿集团资产总额为15.61亿元,总负债17.62亿元,净资产-2.01亿元;12月19日,三鹿集团又借款9.02亿元,付给中国奶业协会,用于支付患病婴幼儿的治疗和赔偿费用。不包括10月31日后企业新发生的各种费用,目前三鹿集团净资产为-11.03亿元,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自三鹿x奶粉事件以来,呼吁司法介入的声音就从未停歇。作为社会的减震器,一个*****的司法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一片隔离带,通过第三方的裁判来避免矛盾的激化。司法本身也肩负着定纷止争,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使命。作为非讼案件的破产程序在其价值上,同样应作如是观。三鹿事件的处理从当初的“政府主导型”终于转换为“司法主导型”。既然走上司法破产之路,则与处理三鹿事件就应按照破产法办事。但从目前的相关报道来看,针对三鹿破产程序有以下几点质疑。 一、商贸公司做破产管理人合法吗? 据悉,指定的管理人为三鹿(详见新浪新闻中心12月26日《三鹿破产净负11亿市府抵押大院筹集9亿赔款》报道)。该公司为三鹿集团100%控股子公司,不在破产清算之列。我国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指定。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人民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根据此规定可知,三鹿商贸公司肯定不属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之列。 三鹿商贸公司属于清算组之列吗?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九条,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人民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组成员,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可见三鹿商贸公司也并不属于清算组之列。由上可知三鹿商贸公司根本就不符合管理人的任职条件。更进一步讲,既是三鹿商贸公司符合管理人的基本条件,但作为三鹿集团100%控股公司,岂能与三鹿破产案件无利害关系。因此,将三鹿商贸公司指定为管理人违反了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秩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宗旨。 二、向经销商承诺提前还款合法吗? 据通报,自9月12日三鹿集团向社会公开召回问题产品至10月31日,共召回产品总值近10亿元。为顺利召回问题产品,确保问题产品不扩散并实施销毁,市政府在省政府的支持下,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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