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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妻是在04在重庆办理的结婚登记,登记后在重庆购买一套房,当时我拿出十多万元,用来支付首付及结婚.其后我在外地打工,一直在支付贷款及前妻生活费每月3500~4000左右(有保留部份汇款单),房贷部份每月约1700.当初购房时是在婚后,为了避免我要回重庆办理房子按揭及登记等手续,所以房子只登记前妻的名字.前妻在婚前名下已有一套房与父母居住,085月我在父母要求下,与我姐借钱并与我姐共同购买了一套房给我父母住,房子登记的是我与我姐的名字.此部份在购房时已明确告知前妻.在06,前妻因x博欠债赴新加坡打工,后来在新加坡结识其它男子,且认为我有钱购房却不帮她还x债为由,在089月提出离婚,经与前妻协调无效,于0812月办理离婚.离婚协议上主要有几点:1. 双方为自愿离婚2. 婚后在重庆买的房子为共同财产,虽然登记在女方名下,在离婚后该套房产所有的权利归男方所有,女方应配合男方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变更费用由男方支付.在该房产未转移前,该房产所有收益及费用由男方享有及承担.3. 双方个人名下的其它资产及债务,在离婚后各自享有及承担.4. 因双方无子女,所以无需给付对方任何赡养费(此份协议在办理离婚手续时交了一份给重庆婚姻登记管理中心,双方各持一份) 直到昨天(09/06/02),前妻告知说她要将婚前的自有房产卖掉,再换一个房子,差价的部份,要将协议中还登记在她名下的房子处理掉,拿去付差价.因为她认为当时我与我姐买的房子她没分到,不划算,所以她认为那间房应该”补偿”她.我想请教律师:1. 她的这种说法成立吗?虽然说在协议书中未指名我与我姐所买的房子,但在当时及离婚前她已知晓此事,在协议书中也说明”双方个人名下的其它资产及债务,在离婚后各自享有及承担”,此部份是否应视同她同意放弃该房产?2. 婚后在重庆买的房子,目前还登记在她名下,目前尚有9万多贷款,银行说要将贷款还清后才可以变更,所以每月我还在支付房贷.因我目前没有多余的钱可以还清贷款,所以无法变更登记.此部份银行的说法是否正确?因当时购买时属于婚后共有财产,只是将主贷人及所有权人名字变更,需要还清后才能变更吗?3. 如果现在我能办理房产变更,而前妻不予办理或已卖掉房子,我可以做哪些处理来维权?在今5月时,前妻之母亲在我同意下将该房产出租6个月,前3个月已收租金及押金抵扣部份房屋内的电器费用,后续出租部份我是否要做哪方面的处理?以上还请各位律师能帮我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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