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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十九人原来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是正式全民职工,1997我所在的企业被现企业(国有特大型企业)吞并,于是我们进入现企业工作,可是企业一直不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我们也不算企业正式职工,更不能享受企业正式职工的待遇(所有收入只有正式职工的约四分之一)。12月底,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同工同酬的规定,于12月25日在我们并未旷工的情况下,污陷我们连续旷工已达15天以上,予以全部解除劳动关系,给我们下发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请公证处对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送达情况进行了公证。(是企业与我们解除的劳动关系)。可是,就在我们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企业给我们的答辩却否定我与现企业有任何劳动关系。还说我们的劳动关系在劳务委托公司。(企业为了达到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已于成立一个劳务委托公司,将我们的工资以及养老医疗以及住房公积金,三金全部转到劳务委托公司缴纳,可是我们并未在劳务委托公司工作,始终在现企业工作。)我有一个问题想不明白,现企业对我们解除了劳动关系,下发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这应该能够证明我们跟现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存在劳动关系呀?他为什么还要否认呢?请问有没有可能仲裁委会判我们与现企业没有劳动关系.请各位律师帮我分析一下,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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