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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一处房产双居室,我继奶现在住一间.自从我爷去世后,老人一直独居,因无子女性格怪异与家人无一能和睦相处,今过后(2月份)觉得身体不好投奔丹东其本家亲戚(有侄子,外甥,外甥女等),但无人抚养.其在丹东找了一个敬老院生活至今,其现在让我给她5000元钱她给我腾出房屋,我已经答应,但对她的人品实在不能放心,因其户口不能迁走,故此想在交易时到公证处公正一下,以免老人因各种理由再回来纠缠.所以想请您给说一下在写协议时应怎样写可以永结后患.注:此房是我与我爷生前共同出资购买,房主为本人,当时和我爷达成的口头协议就是,照顾我爷至去世,所有费用由我承担,而我继奶不用考虑,只让她住到去世为止(因我继奶在与我爷协议离婚过一回,把当时两人共同的财产十多万元全部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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