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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各位律师能够给予帮助。我是一名医学博士生,今将进入某三甲医院,医院说是人事代理的编制。医院的收入情况是:应发工资+津贴 (工资条-各种扣钱=应发工资),他们说要从津贴中扣除30%缴纳保险。我为此查询了去分配入医院的人的情况,发现“缴纳工资”是以津贴为基准的。工资条上扣除的保险有养老保险(数额占津贴的8%),医疗保险(数额占津贴的2%),失业保险(数额占津贴的1%),但是在发津贴的卡中确实扣除了津贴总额30%,我觉得我们个人应该缴纳的税在工资条中已经得到扣除,津贴中扣除的30%与单位应该负担的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10%)是吻合的,我觉得是单位故意多扣我们的钱用于缴纳实际上应该是他们负担的那部分保险。因为每个学历及岗位的津贴标准是固定的,比如说博士毕业转正后是,其中一半是打在银行卡中,一半随科室效益波动发现金。实际上收入应该是:应发工资+津贴一半(卡中)+科室发的另外一般津贴。现在可以确定的是 实际工资=应发工资+“津贴一半-30%总津贴”(在卡里)+科室发的津贴。为此我想请问各位律师:1.单位这么做是否违反了法律?具体违反的是那条法律?能否给出出处或者文件号。2.我还没到签合同的时间,请问到时候合同中是否应该有详细的缴纳5险一金的方法及比例?3.我想现在去找领导问个清楚,但是担心说了出来他们会不和我签合同了。我该怎么办?是先签了,等那到第一笔钱再去找他们理论还是签协议之前就谈清楚?4。这个单位自实行人事代理以来,所有招入的职工都是这么扣得,如果我揭露了他们,他们是不是应该把所有人的钱都补上?5.我担心如果揭露了他们,他们会找各种理由来搪塞那30%,他们可能不承认是用于交保险的,而说是其他用途扣钱,我是否有权利要求他们给出30%扣钱的明细?再次感谢即将给予我帮助的律师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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