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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5月26号开始在一家犬舍工作,一直到今天。期间犬舍的老板并没有与我签劳动合同。我于 12月跟老板提出辞职,辞职时间为过前。后老板与12月23号新找了一个工人与我一起在犬舍工作,以便于顶替我的位置。新的工人于1月23号请假回外地的家过。而我因为是本地人,于老板说好加班到初2再回家过,以便过期间留在犬舍管理。 我在犬舍工作为全职,一个星期休息一天,休息的那一天理解为早上喂好狗,做好犬舍内的基本工作,然后外出,晚上又必须回到犬舍接着工作。老板对犬舍的工作很少参与。犬舍在5月到12月都只有我一个人在。并从10月起拖欠我的工资,到1月23日,累计拖欠工资有2300元。 (老板于1月27号告诉我说,我和新工人一起干活的整个一月份是我没有工资的。我是在新工人回家过后,就是23号以后,从24号才开始算我工资。于是拖欠我的工资就变成了1200元加上24后的那几天,总共拖欠就1500元这样。) 1月24日,我正常在犬舍工作。早上放犬只活动,然后对犬舍进行打扫,冲洗,期间有两只小狗从关闭的大门下钻了出去,当我发现时,距离我放狗的时间有1个小时左右。我发现后,于犬舍四周查找,无果,最后还是找不回那两只小狗。 走失的小狗品种为哈士奇,一只5个月大,一只2个月大,君为母犬。5个月大的那只是犬舍里的犬只,老板给出的赔偿报价为元,另外一只2个月大的,是客户在犬舍寄养的犬只,经老板与客户联系商讨赔偿,客户开出价格,说犬只是在外省买的,犬只本身费用与运费等总共6000元,于是丢失的两只狗造成的损失一共是 8000元。老板的意思是叫我全部负责两只狗的丢失责任。 对于犬只的走失我承认是有我工作的失误成分在,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但事关赔偿的数目巨大,于是请教以下各位朋友,我到底应该承担怎么样的赔偿责任,理应赔偿多少价钱。 有以下问题。1. 小狗从紧闭已经琐上的大门钻出,并找不回来。我是不是承担全部责任。 犬舍有四亩地大,是一个用围墙围起来的场地。犬舍内有大大小小的狗总共13只狗,只有我一个人管理。 我来犬舍工作当时,并没有签有劳动合同,关于我在管理犬舍期间在犬舍内发生的犬只生病致死,偷盗, 被抢劫,走失等并没有明确的责任落实情况。鉴于此,我做为犬舍老板聘请来的工人,对走失的犬只是否承当全部的责任。2. 关于走失小狗的价格问题。老板和客户对于走失的小狗开出的赔偿价格是否有什么依据。(客户的狗是在网上在四川买的,价格是6000,有FCI的血统证书,买的时候是2个月大。老板给我看过一次网上的购买记录。) 3.所对我的指导有些什么。 为要回身份证,我写下如下证明 本人于元月24号,在老板所经营的狗场里丢失哈士奇小狗两只,其中一只六个月大,名字甜甜,估价元整,另一只3个月大,名字皮蛋,估价6000元整. 特立此据,以证丢失.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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