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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变成为原告被告 老两口与小两口的财产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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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变成为原告被告老两口与小两口的财产纠葛  【龙虎网报道】中国人的家庭观念很重,自己的儿子、女儿不用说了,就是对待儿媳妇和女婿,老两口也恨不得掏心掏肺。小两口结婚时,就是老两口用钱最狠的时候,也会绝对超过他们自己结婚时的花销。老两口给得越多,一旦小两口感情出了问题,上的几率就越大。  案情回放一:父母为子女买的婚房属个人财产  王某之父母为儿子购买了一处两室一厅住房,,王某与贺某结婚时即住用该房。10月王某要求与贺某离婚,妻子贺某提出要求分割该房。她认为,既然是婚房,那么该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自己也用嫁妆为该房添置了不少大件。  经审理,白下区对于贺某的该项请求没有支持,仅就贺某当初为入住该房添置的物品进行了核算,判决王某给予一定补偿。  ◆律师说法:  该案的关键是该房屋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就可以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女方就不能参与分割。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示,如果父母所购房屋明确表示是赠与夫妻二人的,该房屋即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夫妻二人的,即为个人财产。按照我国婚姻法之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有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之分。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按此规定,父母为孩子购买的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结婚前或结婚后,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约定应以书面形式),那么,无论夫妻共同生活多少,该房都始终是个人的财产。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是不能参与分割的。  案情回放二:婚姻期间继承财产归夫妻共有  张霞和王竹1986结婚,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还不错,但是后来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相互之间不能沟通谅解。9月,张霞起诉至栖霞区,要求和王竹离婚,并请求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双方争议的房产是坐落于栖间房原来是王竹家的祖产。1985,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这四间房产归王竹的父亲所有。1996,王竹的父亲去世,之前王竹的母亲和祖父母均已过世,留下王竹和其他三个兄弟姐妹。199910月,王竹兄弟姐妹四人到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公证,其他兄弟姐妹三人均放弃了继承房产,决定这四间北房由王竹一人继承,但是王竹一直没有办理该房产的登记手续。  开庭审理过程中,王竹同意离婚,但是辩称夫妻共同财产已处理完毕,张霞所请求分割的房产是自己父母的遗产,该房产尚未登记,自己并未取得产权,房产系王家原家庭成员共有,不同意分割。  最后判决,准许张霞和王竹离婚;涉案的四间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归王竹所有,根据评估的价格,由王竹补给张霞房屋折价款2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涉案房产虽未经登记,但并不妨碍通过审查后确定其物权。首先,该房已经由人民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王竹父亲的个人财产,在王竹父亲死亡后,应由其继承人继承。王竹的三个兄弟姐妹均已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故此房已由王竹继承。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虽然王竹未办理该房的登记,但其已取得该房产的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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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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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c2667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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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pi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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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ying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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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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