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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的审判员,你们好!我也不想走诉讼这条路,但是,社会上的野蛮实在可恶,我不得不拿起法律这一武器来维护自己以及我家人的利益,要让“学法明是非,知法晓廉耻,用法止纷争”在我的诉讼中得到真正的体现。今天,我不照本宣读我的诉讼状,我想利用这个时间说两个问题:一是诉讼请求:我的请求是“依法维护房产所有权,判决被告迁让强占的原告及其其他具有所有权人的住房两间。”这很明显的是,被告用威胁原告的家人,强占两间房子,而提起的诉讼,是请求判决被告“房屋迁让”,而不是“财产权属的纠纷”二是事实理由:1、房屋是我父亲的遗产。房屋是我父亲的,当地政府也明确了这两间房子的权属.有产权书为证(在取的证).我父亲于19948月13日病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这是我父亲的遗产,我和我的兄弟姐妹都有权继承。2、LIT是强占我家房屋的主体。在1986,由于我父母亲为了解决我的生活困难,防止我在本地居住受人欺负,再加上LOU因LIT坐牢需要用钱,因此主动要卖出这两间屋子地.同时该村卖土地盛行.因此我母亲买下了这两间屋子地,有协议书为证.(在取的征)。正是这个原因,LIT坐牢回来以后,又带了媳妇,(这个媳妇带着一个女儿嫁给他的),因此他想方设法强占别人的房屋。在19933月中旬开始,LIT不顾我父亲重病在床,唆使他父亲LOU强行用人民币5000元为幌子,占去我家那两间房子,当时房子的建造就用去了人民币10087元.我家人不服,多次找有关组织协调,但由于LIT是当地人,我家还是被他给欺负了.这有我给我二哥GAR向FF村起草的书证为证.(是我自己举的证)3、我知晓我父亲的遗产比较迟。虽然我父亲曾嘱咐我要讨回这两间房子,但我不知晓这房子的产权就是我父亲一人的.也因为当时还顾及我父亲的身体,含糊答应,没有查证,但是我二哥GAR在199410月份向WP县人民起诉.有民事裁定书为证.(在取的证),后因我哥姐们学着社会上的野蛮,妄想不遵循遗产继承程序,和他人强行剥夺我的继承权,迫使我调阅有关档案,发现父母亲的财产在登记时就分开了,并且我父亲的产权证没有过户.(有我在3月8日的申请书为证.),因此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和第137条之规定进行起诉,根据<物权法>第34条规定,被告LIT返还我家两间房子.我的陈述就到这里,谢谢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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