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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房子现在涉及到房子拆迁的问题,本来我家的小房子,大概有23.79平方,是1984向村委买的,当时买的时候600元钱,而村的房子是向现在已经住在上海的施女士父母在1979买的,但是现在施女士通过拿出以前的房产证(1951登记),通过法律说明了那是她的房子,而我们家的房子也是她的房子其中3间中的一间,其他2间没土地使用证,而我们家的房子有土地使用证,现在施女士通过国土资源句要求撤消我们的土地使用证~~PS:我们村委1979向施女士士父母买的房子,当时的房子买卖契约已经丢失,找不回了~而我们的房子是通过村委买的,发土地使用证的时间是1995,当时村委向国土资源局打了一张房屋卖我们的证明~~我想问的是:如果国土资源局真的撤消我们的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局本身是否有过错,国土资源局与1995发了土地使用证给我们,现在说他们登记错误,这其中是否有他们主观上的错误,当时仅凭村委的证明,而没有向村委要房屋买卖的契约,进而发给我们土地使用证.我们该如何向村委提出索赔?因为我们是向村委买的,而村委由于丢失了那份买卖契约,现在变成,卖给我们的土地为非法土地,导致我们不必要的损失,该要求村委如何补偿?谢谢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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