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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居民,由于我居住的政府部门不作为,乱作为,所以我住宅受到侵害至今未解决,2013年以来受害人申请危害方作出行政许可期间因住宅受到侵害等问题,向县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销联社、农副公司投诉反映,危害方几年来推诿、敷衍、拖延受害人的申请事项,最后达到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2013年建设项目行政行为 “民乐县景世纪商贸城”,楼高70米,21层, 与上诉人住宅相邻距离仅7米,坐南向北,东西错排(受害人宅院在前,被危害人的建设项目在后,前后相差4米多),建设项目未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规划、审批,行政许可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条款和标准。
行政许可行为人的建设项目高层建筑侧面相邻距离7米,导致上诉人住宅日照、消防、防震、人身、财产等安全受到威胁和侵害,因相邻距离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进而连带今后住宅翻修、出售、征收受限,宅基地和附属物贬值,直接损失达300万元,受害面积350多平米(南北长23.9米,东西长15.7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3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9 建筑控制线 :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建筑红线与规划用地红线退界距离:系指建筑物后退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的距离。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距离为了合理使用城市各类用地,公平地保障相邻用地单位权益,有效地维护城市空间环境,建筑应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凡在建设用地上单独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二层或二层以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如相邻用地双方自愿协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可按双方协议(包括文字意见和附图)的意见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被上诉人作出行政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对相邻住户的日照、消防、防震、人身、财产等安全影响没有审查结论,对防治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设计、规划技术规范没有审查意见,相关主管科室的审核意见和主管领导的意见均没有出示,不能证明该行政许可遵循了行政审核程序。
由于被告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行为相邻距离7米,导致受害人在2013年3月房屋墙体被铲车损坏;挖地基时挖断饮水管道;修建过程中,从高空掉下一根4米多长、直径八公分的钢管,插穿原告房屋屋顶,直接威胁人身安全;
再次掉下一截长30厘米、直径5厘米的钢管,再次插穿屋顶。施工过程中挖掘机翘起损坏屋墙,地板连带损坏凸起,杂物经常掉下砸坏屋顶,造成原告造价15万元的房屋成了危房;住建局在接到群众投诉,未及时采取行政措施决定制止侵害原告权益,导致原告受害事项进一步发生。紧挨着原告房屋墙强行修建了30多米的围墙;2015年6月20日交涉房屋损坏,安全等问题时,停在路边的车辆被砸,车旁坐的两位70多岁的老人和保护老人的几位家属被被告实施项目的工头打骂,且对受害人一位老人拖行十几米,行凶者狂言打死1人只不过30多万,砸毁一辆车不过几万,我们在县上、市上、省上都有人,花10万元就能把事情摆平,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多元(另案处理赔偿5.2万元)。
如:3013年农副公司住宅楼居民因被上诉人行政许可行为“景世纪商贸城”和自己居住地相邻距离严重缩短等问题(建筑物高六层,南北相邻距离最少28米)进行投诉,作为有行政执法主题部门,对受害群众的诉求未及时受理、立案处理,导致开发商猖狂违法,雇佣100多号打手对农副公司住户受害群众进行围殴,并打伤受害群众多人,受害群众上访省政府。被告做到了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有法不依,违法不究,而且不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行政规划、审批(景世纪商贸城和其它建筑的相邻距离南约18米、北18米、东7米、西7米)。
2016年6月我们起诉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立案时间为2016年1月27日(〔2016〕甘0702行初8号),而作出判决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2016〕甘0702行初8号),且以并无不当结案,一审判决已超过法定的审理期限,程序明显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2016年6月27日最高人民发出《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严禁以反复要求起诉人补正起诉材料的方式变相拖延、拒绝立案。进一步强化行政诉讼中的诉权保护,不得违法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起诉条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要依照《人民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通知》要求, 坚决抵制干扰、阻碍人民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各种违法行为,对领导干部或者行政机关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不受理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不履行人民生效裁判的,要严格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全面、如实做好记录工作,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但原审判决拒绝法律给予上诉人这种保护,拒绝动用司法权保障上诉人在建设项目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和人身权、财产权安全等合法权益的法定权益
而且原审判决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转移,违反正当程序行为放弃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另外原审认为上诉人应就行政行为违法之处提出具体说明或提出初步证据,人民才针对上诉人提出之疑点进行审查的观点也不符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全面审查的规则,正因为如此,原审对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并未作出合法性审查
1、如果可以将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解释为行政并无不当,那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均可以解释为行政并无不当,依此类推,那么国家设立行政诉讼制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也毫无意义。
2、只有当行政行为的并无不当并不足以影响到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或并不侵害上诉人在此案中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人身和财产保护权时,才可以动用行政并无不当的理论适当照顾一下行政机关。
3、本案在保障第三人的商业利益还是保障上诉人的居住利益,原审选择了前者,在保障上诉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人身和财产保护权还是保障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原审选择了后者。故原审判词认为被上诉人只是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并以行政并无不当为由告诫被上诉人改进,上诉人认为这样的判词对权益价值的平衡缺乏法律的正义标准,其次,这样的判词并不足以告诫被上诉人,以后审查相同行政许可时能够尊重住户的权益,因为行政权从来没有尊重过懦弱的司法权,上诉人认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只能源于合法的行政行为。
受害人上诉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但转移了诉讼人的依法请求,以并无不当结案,没依法依规审案,结案,请求律师匡扶正义,维护法律尊严,帮助解决上述侵害。
受害人:李天佑 联系电话: 1537971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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