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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 多前,我外公在属于我父母所有的宅基地上建房,当时口头约定在我外公外婆去世之后房产留给子女(即外公的两个女儿,我母亲和阿姨),房产的共有人也注明是我外公,外婆,我母亲和我阿姨四人,97我外婆去世,不久外公便与另一女子同居,至今10有余。 当因外公所建房子的土地权归我父母所有,所以在办房产证的时候全由我父亲出面办理,现房产证房主是我外公的名字,共有人是外婆,我母亲和阿姨。如今政府修路征用土地,外公所住房子也被拆迁。请问律师,政府所赔偿的拆迁费(包括拆房补偿和土地补偿)中的赔偿一块等面积的宅基地的归属权如何界定?现在与我外公同居的女子是否有土地的继承权? 另:96我母亲和阿姨建房,因资金不足,当时外公外婆各资助4万元,并未说明是借款。如今因房产问题发生矛盾,外公认定当时的4万元的性质是借款,欲向起诉母亲和阿姨归还,不知这4万元在法律上是何种性质,是赠予还是别的?请各位律师给我一个法律上的解释,在此表示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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