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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5年4月24日被来宾市刑侦队以2010年涉嫌x博为由拘留.并于4月30日把我的押到银行,从我卡里面提取70万元现金后直接存入公安局账户,后于5月11日给于我取保候审出获.此70万元是一个生意伙伴于4月20日转进我的账户.此事的起由是因为本县一个公职人员挪用公款被抓后指控说所挪用公款用于与我在2010年至2011年之间进行网络对x,我被抓后受不得连续十几小时的审讯承认了参x。钱进公安局账户后,9月21日来宾市公安工业分局对我作出了行政处罚并追缴违法所得70万元,并解除取保候审.同时撤销案件.我于10月20日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安局当庭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11月27日作出撤销追缴违法所得决定.但至今已过一年多了我们的70万元未见退还,也不对我的案件作出任何处理决定。而另一个指控与我x博的当事人法院已经判决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并没有x博罪.我们曾向来宾市检察院,公安局,纪委申诉,也曾向区公安厅发邮件申诉没有得到任何回应,前两天曾亲自到公安局提出申请返还我们的合法财产,公安局信访人员只叫我们把材料放那里,没出具任何接收手续. 我们深深的感受到权力机关的权力过于强势,公民权利过于弱小的无奈,我们不知道能过通过何种途径要回我们的合法财产.如果公安机关认定是违法所得,却没给我们任何处置文书.如果是以还在侦查阶段为由继续扣押合法吗?难道就能无限期侦查而无限期扣押吗?那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0〕57号)又有何意义?我们能通过何种途径要回我们的财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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