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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的情况我8月-12月是和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文本保存完好),1月至今12月,公司要求我们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合同,但我处于种种考虑一直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我所在的公司签订合同(公司不肯),但1月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司要我在1月31日前与派遣单位签订合同,我被逼无赖,但出于对自己的保护,,就在派遣合同书上写了三条约定:附加内容是这样的:(注:甲方是指派遣单位,乙方是作为劳动者的我,XX公司是我现在的工作单位)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补充约定,并一致同意如下条款:(一)在乙方原所在单位未与乙方补签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用工合同的情况下,此合同为无效。(二)在甲方未为乙方办理自8月1至12月31日在XX公司期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关系转移的情况下,此合同为无效。(三)当甲方未将乙方有知情权的事项(如合同的附件、第六条等)及时告知乙方,获得乙方签字认可,此合同为无效。我在与派遣单位给我的劳动合同书书补充了以上三条后,就签了自己的名字在合同上,派遣单位收到合同后说我补充的三条是单方面的,并要求我重新签订合同,我说我补充的内容都是事实,并以各种理由拒绝与派遣单位重新签定合同书,时至今日(6月5日),我未收到派遣单位返还我的签字合同书,也不知道派遣单位法人代表是否在合同上签字,而我目前所在的公司也仍然在用我,并未与我签定合同。二、我的疑问(一)我在合同书上补充的三条在什么情况下能起到法律约束作用?(二)假如派遣单位坚持不肯在合同书上签字,我该如何做?我现在手上没有合同书,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我该向谁寻求保护和赔偿?(三)出于保护自己的考虑,我该收集那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三、恳请各位律师鼎立相助,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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