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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于10月应聘到xxxx公司任宿舍管理并兼保安员,当时和人事部经理xxx约定试用期15天包食宿。15天后合格,正式聘为宿舍管理和保安员,约定月基本工资1200元,每天上班12小时,超过8小时算加班。由于工作的特殊性,休息日需要上班(12小时),但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因当时xxxx公司和美国沃尔玛签定了一份很大的出口合同,订单大,任务重,公司第一次与外商合作。各个部门压力大,时间紧。我与另一个同事主要负责外包人员进厂登记,自带工具的记录核实,及安排床位住宿相关事宜。员工辞职,外出租房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宿舍管理,食堂开饭维护排队秩序,检查卫生。晚上各宿舍用电,用火,用水等安全巡查。夜间加工区巡逻检查,防范个别人员盗窃做好的产品和其它物品。根本就没有时间想到其它事情,一心想把工作做好。期间申诉人和另一个同事找过人事部经理xxx关于加班费的事情。他说:"你们把工作做好了,老板不会亏待你们的。不要老是说钱"。直到现在公司也没有支付我加班费.07春节期间公司放假,公司安排我加班。每天两班到,上12小时。结算工资时,公司未按约定工资基数计算支付加班费,我因公司未与签定劳动合同怕遭解雇,只好忍气吞声。 5月沃尔玛的合同完成。 我被调到公司东大门上班,每月出满勤,没有休息一天。同7月公司与我签定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周工作40小时,超出的加班时间以补休的形式予以补偿。法定假日加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是公司至今也没有给我安排补休,更没有给我支付任何加班费。 [ 回复|追问 甘肃律师·金昌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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