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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社区工作人员,女性.一居民来办低保手续,因未提供所需的一份证明,告知他不能办理,要提供必须的证明才能受理,他大发脾气,动手拿起办公的电脑显示器砸我,(使一台显示器损坏不能用了)还打了我一个耳光,又拿杯子扔过来,为了阻止他,保护自己,情急之下我扔过去了一个玻璃杯,不料正砸在他的眼眉处,缝了十二针.已报处理,做了笔录和证人笔录.现在他的医药费是单位给垫付的,已经垫了二千五左右了.他向和街道领导提出要我赔他所有的医药费,还有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破相费等等,我当然不会答应他的无理要求,我们领导也让他走法律途径.请问律师,如果走法律途径,我应该怎么办?我会承担什么责任?法律会判我怎么的责任?我会赔偿他什么呢?他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他这样的行为法律会怎么对待?如果我赔偿他的医药费,是不是应该只负责他与外伤有关的费用?因为他当时已经做过CT,证明脑部是没问题的.可他却去看了内科,配了400多元的中西药瑞泰,安神补脑液,脑安颗粒,清脑复神液等.这些药费法律上也要由我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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