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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我母亲1976被公安干警打伤致终身残疾,至期间给予我母亲看病等费用,可是之后就什么也不管了,我们多次找到公安机关,二OO七五月三十日给我们出具了一个《行政赔偿决定书》,内容是:<BR><DIV>申请人:汪志敏</DIV><BR><DIV>因民警王福臣于197610月31日将你殴打致精神病复发,现你提出医疗费用赔偿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三项之规定,我局作出下列决定:我局已于1971至期间向你赔偿人民币伍仟壹佰肆拾玖元陆角叁分,现不再对你作出赔偿。</DIV><BR><DIV>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提起诉讼。<BR><BR>可是我母亲是1976被公司干警打伤导致精神病的,可他们确说是复发,再说事情是发生在1976,他们确说1971就给赔偿了.现在我们到他们就把我们推出来说,你到去告吧,怎么判我们就怎么执行,可是《行政赔偿决定书》上说我母亲是复发,我们不同意让他们改,可他们不改,公安机关还专门派干警到我母亲的住地调查,结果是我母亲原本没有病,可是公安机关还是不予更改.<BR><BR>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办?谢谢好心的律师<BR></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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