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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律师,谢谢你们的解答.我想把我的情况向你们详细的介绍一下:我8月-12月是和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文本保存完好),1月至今12月,公司要求我们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合同,但我处于种种考虑一直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我所在的公司签订合同,但1月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司要我在1月31日前与派遣单位签订合同,我被逼无赖,就在派遣合同书上写了三条约定:附加内容是这样的:(注:甲方是指派遣单位,乙方是作为劳动者的我,XX公司是我现在的工作单位)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补充约定,并一致同意如下条款:(一)在乙方原所在单位未与乙方补签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用工合同的情况下,此合同为无效。(二)在甲方未为乙方办理自8月1至12月31日在XX公司期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关系转移的情况下,此合同为无效。(三)当甲方未将乙方有知情权的事项(如合同的附件、第六条等)及时告知乙方,获得乙方签字认可,此合同为无效。我在与派遣单位给我的劳动合同书书补充了以上三条后,就签了自己的名字在合同上,派遣单位收到合同后说我补充的三条是单方面的,并要求我重新签订合同,我说我补充的内容都是事实,并以各种理由拒绝与派遣单位重新签定合同书,时至今日(3月15日),我未收到派遣单位返还我的签字合同书,我目前所在的公司也仍然在用我,并未与我签定合同。我的问题:我的上述情况能否认定为我既未于派遣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也未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 我能否以上述情况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我1—3月份,双倍的工资。 如果到200812月31日后,派遣单位还未返还我其法人代表签字的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也未与我签定合同的话,我能否要求用人单位与我签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需要与我补签20061月1日至200712月31日期间的用工合同吗,如果不签,我能向用人单位索赔吗. 以各位尊敬律师的精彩解答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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