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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律师在代理处理一起债务的和解法律事务时,已经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大意是被告用其在辽宁省的控股子公司的一土地使用权先行抵押给原告,原告给予一定期间由债务人筹集资金偿还,如果到期不能偿还,则原稿有权行使抵押权,该和解协议并已经获得一审的同意. 但在具体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时,国土部门却以他们只能给金融机构,而且是八大国有银行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由,拒绝办理;并说:我们从来没有给非银行的单位办理过抵押登记. 导致,现在干看着,当然人干急着.本律师咨询了北京市国土局的担保登记机构,他们答复是可以办的.对于辽宁有关土地部门那样的答复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由此,本律师特意又了解了一下其他多个省的做法,却发现很多国土部门都是那样操作.于是,作为一名律师,我就困惑了,是国家的法大,还是地方部门的任意解释和做法大,地方土地部门有的还答复:我们还没有收到过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可以给非银行的机构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文件,所以现在不能给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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