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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058月台风将林某于半山腰的猪舍刮倒,林某上报村委,申请救助金,并提出在地势较低,交通较便利的自家承包地重建猪舍.林某以058月中旬开始筹备建,于069月完工,水电设施齐全,占地一千多平米。林某承包地不知何时被列入征地范围(没有征地公告),周围的园地随时都有开发区的人过来量土地,这样林某一直未敢将寄养他家的猪群养在自家新建的猪舍,随后周围的园地被推平,水电设施完全被破坏。开发区方面却对林某家的猪舍不闻不问。林某于079月收到国土资源局下的处罚告知书,称林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处建猪舍,违反国土地法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处罚林某自行拆除。林某于0711月收到处罚决定书。这期间有人告知林某,开发区可以每平米四十元对其赔偿,林某不同意,某猪舍是钢砖结构,这样的赔偿林某无法接受。林某要求给予合理的赔偿,或是参照具有同等结构建筑物的赔偿标准,要求开发区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对此事进行商讨,都未得到答复。处罚决定书起诉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林某都未能得到开发区方面给予合理的答复,林某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国土资源局撤回该处罚决定书。林某也于当天接到其儿子单位领导的电话,说县里要其儿子暂停工作。????(林某儿子是该县电信服务部的个体工商户)请问:县委或县政府或相关机构有权因这事干预林某儿子的工作吗?感谢热心的律师,大侠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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