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元兴是江苏南通知言者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因私自收费,于2005年9月13日被南通市责令停止执业6个月;因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于2006年12月31日被如皋市刑事拘留,2007年2月4日经如皋市人民批准逮捕。5月22日,南通中院指定管辖由启东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贾元兴于2004年12月至2006年11月间,在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期间,为达到帮助当事人减轻罪责的目的,在明知涉案当事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故意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作伪证,先后作案2起,妨害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一、2004年12月27日,如皋市人民以曾立富(已判刑)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向如皋市人民提起公诉。被告人贾元兴在担任曾立富的辨护人参与刑事诉讼期间,经过阅卷及调查,在明知曾立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南京金路公司总经理郭志广所送人民币280000元贿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其中一笔100000元贿赂款系曾的妻子徐建凤于2004年4月乘坐刘为海的汽车到该公司代收的事实情况下,为达到否定该笔事实从而使曾立富减轻罪责的目的,引诱证人徐建凤改变原先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证言,并申请其出庭作证。2005年1月24日,如皋市人民开庭审理该案,证人徐建凤当庭作出没有代曾立富去南京金路公司拿钱的虚假证言。随后,被告人贾元兴又引诱证人刘为海改变原先在侦查阶段所作证言,作出未与徐建凤一起去南京的虚假证词,并制作成调查笔录提交法庭。后如皋市人民据此判决未予认定该节事实。被告人贾元兴的上述行为影响了的公正判决,致使曾立富重罪被轻判。
二、2006年9月30日,如皋市人民以王斌(已判刑)犯受贿罪向如皋市人民提起公诉。被告人贾元兴在担任王斌的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期间,经过阅卷及调查,在明知王斌利用职务之便先后2次非法收受个体砂石老板袁凤刚所送贿赂计人民币180000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王斌与袁凤刚以及袁的雇员张小林之间不存在合伙做生意的情况下,为达到将王斌的受贿性质与所谓合伙做生意的分红相混淆从而使王斌逃避法律惩罚的目的,引诱张小林于2006年11月10日下午出庭作出其与王斌、袁凤刚三人之间存在合伙做砂石生意情形的虚假证言。
在公安讯问笔录中,贾元兴称上述案件的被告人系当地名人,如果自己做成,则也将会出名。在庭上,贾元兴称,在公安立案前即受到刑讯逼供作出虚假供述,立案后因害怕受到同样逼供而未翻供,现向说明请予明察,贾元兴与其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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