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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7月我和朋友一起贩运水果.在返回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我朋友主要责任.我没责任.车是我朋友的也是他开的,后经死者所在地调解,我朋友赔偿死者18万元.079月朋友把我告上法庭,叫我赔偿他7.2万元.0711月开庭审理了判我赔偿朋友2.2万元.判决理由是.因在共同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合伙人应共同承担. 我的理由是;死者当地的死亡赔偿标准加起来一共不到11万.可保险公司就给报了10万多.我朋友还是主要责任死者也有责任,就更到不了10万了.可他调解书上是18万.超出赔偿标准9万多,这个钱在叫我来赔偿我实在是不能接受的.在说他和死者调解时没有通知我更没有我的授权.多给的钱是他自愿多给的.我根本就不用给的.要是他按国家赔偿标准给死者赔偿的钱我能接受.可现在叫我在赔偿给他我真是不明白.自愿给的和国家标准就没有法律效益了吗.在他赔偿时.他要是把我当成合伙人就应该通知我.超出的这些钱是他自己造成的.也能和我要......请你们帮我出下注意谢谢
[回复/补充 浙江律师·湖州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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