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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今年5月份入职一家美容院,底薪为2000,另入职时公司要求交风险金2000,从工资里扣除,且规定在公司上班未满两年不予退还,(没有票据). 到8月份时因经营不善公司合重组,工资为每月底薪1000+ 提成,月休4天,每天上班时间9—21点没有加班费。上班期间如有请假则1天扣3天工资,当月25号发上月工资. 8月15号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时间为2015年8月15日-2017年8月15日,薪资方式未填写,法人代表处未签名盖章, 10月22日早会时间较长约1个小时,解散前店长要求做俯卧撑,女儿因有脚疾站立时间长后脚痛,便勉强做了几个且不标准,遭到店长严厉批评且要求重做,当告知因脚痛无法继续时,店长还是不依不饶,女儿一气回家休息了一天,第二天去上班被告知,已自离,不用来了且工资不发放,后经本人到其公司沟通,工资可以发放,但她未到工作年龄,(现年15岁 ,入职时已向公司言明,其身份证10月份才办理的)不能继续录用. 请问 这种情况下公司给她怎样结算才合理(每天12小时没加班费,请假的话当天工资没有还要另扣除两天工资,这些合理合法吗?另外他们上班没没打卡没考勤记录,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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