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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交通事故的民事纠纷问题,1月1日15时左右,原告(本人我)与被告未成儿子王玲丹在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粮管所桥旁边处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当时依法在右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被告则驾驶电动车(车牌号:温C01271)由北向南行驶,途中突然左拐,未打转向灯指示,至使两车相撞,双方车头都严重受损,人员双方未伤,当时原告已迅速拨打110报警,被告也通知其家长,由于被告不在家,后被告兄弟赶到。交警赶到后,经过现在勘测,拍照,认定被告是违章驾驶,责任判定被告负70%的责任,原告负30%的责任,后双方签字确认。1月2日,原告来到松门交警大队处理事故,也打电话通知被告,被告赶到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解决方法:由于双方都有车的保险,所以事情可交于双方保险公司即可,就按照交警的判定书处理。但是被告提出无理的条件,条件是让原告赔一辆新的电动车给被告,原告当即拒绝被告的无理要求,除非被告也赔一辆新的摩托车给原告。由于双方协商不下,交警同志也无法处理此事,(交警的理由是你们双方没有协商好,我无法处理,现在问题是,对方不可接受协调,除非赔电动车给他,我问过交警,要是对方始终坚持那样的话,那我们起不是没有解决的余地了,后来交警说,他会催一下对方,可能一个月内有答复,我想,一个月时间太长了,其实我的修理才600,对方300元就够了的,现在搞成这样,光停车费就要好几百了,何必呢,所以我现在问您一下,要是对方坚决不和我协商,那应该怎么办呢,能不能上起诉呢,会受理吗,可以胜诉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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