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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生产,生活,行走方便,97秋,由我夫李建成负责筹劳,筹资和山上八户村民历时两的艰辛,修建了一条经过自己家加工厂院场能通车的生活用路(院场是十多前在村干部主持下,用自已家责任田挑换的邻居家的自留地)并自筹资金安装照明电和引水设施,耗资数千元,投劳约二千多个,当时我夫还投入自己的农用车拉运材料和土,石上千方,均无任何报酬。秋,原矿业主曹庆云因运矿需要,和我们八户村民商量后,在此路基础上又续修了一段直到矿山。这这其间又占用我家自留地一分三厘。因其使用我们修的路,水电设施,节省了他的费用,曹答应让我们几户人去矿山务工挣钱,以作补偿。并让李建成担任副矿长,主管生产和安全,月工资一千元。商定后李建成尽职尽责,认真管理,双方配合很好,运转正常。6月,因矿价下跌停工,矿长刘香明临走时将矿山的照明电让李建成断掉,并将矿山的安全等工作嘱托于李建成和李有生看管。7月上旬,现任矿业主刘自祥带了一伙人在没有与李建成等人接头的情况下,便私自接电,盲目开工。李建成和李有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矿山的安全着想,将照明电暂时剪掉。第二天,经刘香明来说明,矿山将要转卖给刘自祥,并在村干部主持下召开会议时,刘自祥就当时把电接上了,会上我们几户村民仍提出去务工。刘自祥当场表示同意,可半月后,刘自祥只安排了其中几户的活,没有给我家和其他几户安排,过了几天,刘自祥主动到我家来说:他矿上人太多,愿就前期修路,占地,水电设施及对我家米面加工的影响和污染(加工厂两边都是矿台)做相应的经济补偿,经双方友好协商,商定补偿金额为四千元。当时有我夫妇和我父亲在场,口头协议达成后,刘自祥分三次将四千元付清。前两次都是刘亲自送到我家里的,还在我家吃饭,最后一次给钱是11月4日。当时我夫李建成在给别人开车,刘妻打电话把我夫李建成约到县城二中路一家餐馆,一再表示李建成支持了他们的事业,非要请李建成喝酒,双方饮酒合欢,均无异意。当时李建成还给刘妻写了收条。事过月余,刘自祥在别人的唆使下和利益的驱使下,反诬这四千元是李建成敲诈他的。于是12月15日,武侯的人来,没出示任何证件,将我夫李建成带去关押,指供,刑讯逼供,并强拉着李建成的手签字,画押。还扣了李建成随身带的三百六十多元钱,没给任何手续,还命令三日内将四千元钱退,并再交三千元罚金。李建成无可奈何,只好答应,才在天黑时将李放回。由于一时借不到钱,12月28日下午,干警又来让李建成“去一趟”,经我们再三追问去干啥,干警才就地填写了一张传唤证给李建成。又于12月29日下午将李建成送至看守所关押。之后的人对我说:“只要你们把四千元钱退了,再给两千元钱,此事就可以了结,否则就等着判刑吧!"我一个农村妇女,又不懂法,又着急,想着家中上有近七十岁父母,下有四岁小孩需要照顾,为了让我夫早日回家,便到处借钱,凑了六千元钱于1月13日将四千元钱交到,两千元钱交给了的那个人,都没给任何手续,可之后并没让我夫李建成回家,而是在1月27日以敲诈勒索将李建成批捕了.批捕书五日后才送达(应在24小时内送达)。之后的那个人又给我说:“可以办取保侯审”。正月初六起,我去提交申请,先后去了八次,都被推来推去,拒绝接收。之后又去了多次,见到了所长,所长却说:“你这个申请要你们村支书签字盖章才行。”只因以前邻居与我家的一场民事纠纷中,直接牵扯到村支书的利益和名誉而得罪。故我多次去找,村支书都拒绝给我签字盖章,并联合村组干部出具伪证,还扬言:“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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