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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当事人小张和父亲共同享有门头沟某处房产的所有权。4月小张的父亲未经小张的同意,擅自与曲某订立买卖合同,将该房产卖给了曲某。曲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但是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小张得知父亲私自卖房后,作为房屋的共有权人向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经审理,最终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的依据是《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且符合以下情形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曲某虽然符合善意原则,并且已经支付了购房款,但是因房屋没有完成过户手续,未满足上述第(三)项的法定条件,因此,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这个案例对于房产中介、房屋购买方都敲响了警钟。在各地房产价格不断上涨的趋势下,会使一些追求利益化的卖房人,依据本条款恶意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不论是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还是购房者在购买共有产权时,都应该谨慎、在形式上都应当力求合法化。myxmlhttp_fill("article_content112204947","/common/lib/show_blog_article_content.php?blog_id=20515893&msg_id=112204947",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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