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介绍到被申请人处从事保卫工作,试用期合格后工资定为600元每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因为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长时间加班加点无加班费等一系列问题未能协商解决,还经常无故被罚款,并乱收各种费用,迫使我们提出辞职。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贵委依法裁决: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911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150元;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支付春节加班费540元、中秋节加班费360元、周六、周日加班费2760元,春运期间加班费2400元、平时加班费7200元、额外补偿金3270元,以上合计16350元;四、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支付低于最低工资差额及补偿金1137元;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支付违法收取的费用罚款1980元;六、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48610元;七、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社会保险。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邳州市交通局宏通客运汽车站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魏金贤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680元。二、被申请人邳州市交通局宏通客运汽车站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魏金贤春节加班费540元、中秋节加班费257.93元、周六、周日加班费2760元,春运期间加班费2400元、平时加班费4680元,以上合计10637.93元;三、被申请人邳州市交通局宏通客运汽车站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魏金贤最低工资差额700元。四、驳回申请人魏金贤的其他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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