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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论坛 民生直通车发表于 2008-3-28 08:32
正义网论坛 法律评论、社会评论、在线求助发表于 08-3-28 10:21-30
不审即裁,“优秀法院”法官裁定没商量
投诉人:吴业夫,男,生于1956年6月16日,住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26号院19号楼2单元,自由职业。
被投诉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投诉事项:不审即裁,造成我巨额经济损失。
详情请登录《吴业夫寻求公正网》****wu1357****。
诚信经商却遇厄运,2000年8月26日,我与北京市京铁龙公司原法人代表陈优红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了位于北京永定路北12号600多平方米的门面房作为我经营餐馆用房。此房是北京京铁龙工贸公司和北京市自来水公司共同建造的(自来水公司出具土地使用权证及该房屋建设图纸,京铁龙公司出资建造,自来水公司享有产权,京铁龙工贸公司有长期使用权和出租权)。租赁期限为六年(2000年8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合同中规定了可以转租,我个人作为承租方在合同上签字。租后由我本人出资将该房屋进行了精装修,装修后于2000年9月19日挂牌“金万园餐厅”正式开业。此后的一切经济活动和往来均以我吴业夫个人之名进行。
在我与北京市京铁龙公司的合同履行期间,我均按合同规定提前支付房租。后因经营效益不佳,我将全部房屋依次进行过三次转租,第一位承租人是黄冲、第二位承租人是李斌、第三位承租人是王贤军。京铁龙公司亦同意转租。
2002年12月北京市自来水公司与京铁龙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自来水公司单方以水源法“水源井周围50米内不得有经营性建筑”影响自来水水质为由,申请法院判决其与京铁龙工贸公司的合同无效,并于2003年4月强制拆除了我正在正常营业的餐厅用房。由此造成了我巨额的经济损失(约160万元人民币)和精神损害。
我于2003年3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法院抓住我与京铁龙工贸公司所签合同,双方所持合同有差异(因吴业夫早期不懂法产生的失误),拒绝原告要求法庭调查和辩论。违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6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其它众多重要证明吴业夫主体的证据不闻不问,玩弄法条游戏,主观臆断地裁定吴业夫不具备起诉资格。我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开庭也是以同一理由驳回我的起诉。
北京两级优秀法院为何对原告的起诉不加审查,就这样草率地做出了在事实中根本解释不通的法院裁定,继而剥夺原告吴业夫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其近160万元的损失呢?传言是缘于海淀区一位政法领导的压力,所以他们方敢如此糊涂裁判。我真不敢相信,在首都北京两个闻名于世的优秀法院,法官竟然如此糊涂办案。《吴业夫寻求公正网》从九个大的方面有理有据说明了吴业夫作为原告主体是非常正确的。这里选择举例加以叙述:
1、 同是“优秀”法院,对同一诉讼主体,认为吴业夫主体不对的本次裁决却与其他三份判决完全矛盾。
在我转租时,因承租人违约而引起了两场诉讼,在优秀法院的审理上和裁决上没有显现不公正的地方。第一位承租人是黄冲,吴业夫个人和黄冲个人签有承包协议(118)。协议明确规定,乙方可以变更餐厅名称和法人,但当乙方不再承包此餐厅时,乙方有责任给甲方重新领取以甲方为法人代表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费用乙方自理。在两证末交给甲方前乙方承包不算终止,承包费用由乙方继续交纳。在黄冲经营期间,因管理不当后厨着火,法人黄冲为逃避罚款关门解散了餐厅(119),并带走了所有证照,直接影响吴业夫继续转租房屋。为此吴业夫将黄冲告到法院。海淀法院 2002 海民初字第 16885 号判决(126),判吴业夫与(北京荆楚老童酒楼法人代表)黄冲所签餐厅承包协议终止履行, 黄冲赔偿吴业夫承包费10万元 ;此案已执行完毕(174), 黄冲对法院判决无异议。此判决说明:吴业夫是北京荆楚老童酒楼法人代表黄冲的房屋出租人。可认为吴业夫主体不对的本次裁决说吴业夫主体不适格,而“ 北京荆楚老童酒楼”为适格主体 ,由此看出两判决完全矛盾。
在第三位承租人王贤军经营期间,2002年底,因王贤军总不交房租,我将王贤军告到海淀法院。海淀法院 (2002) 海民初字第 18114 号,北京一中院 (2003)一中民终字第 6867 号(105. 121)均判决吴业夫与王贤军解除合同, 令王贤军将餐厅交还给吴业夫 (王贤军强占房屋继续经营,不长时间房屋被拆除),两判决也说明:拆房时做为房屋的出租人刚好收回了餐厅房屋,主体应该是吴业夫个人。与认为吴业夫主体不对的本次裁决又一次产生矛盾。
2、吴业夫与房屋出租人京铁龙公司签有《房屋租赁协议》,吴业夫交给京铁龙公司的房屋租金自始至终(至房屋拆除时),均由吴业夫按《房屋租赁协议》协议规定金额交付给京铁龙公司。吴业夫与其转租的三位承租人黄冲、李斌、王贤军各自签有《餐厅承包协议 》,三位承租人也均按各自《餐厅承包协议 》的规定金额给吴业夫交付承包费。现实中三位承租人与京铁龙公司根本未发生联系。吴业夫将餐厅转租后,京铁龙公司对餐厅的管理均通过吴业夫进行实施。
3、受法院委托,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135. 136),评估餐厅装修损失131万元,另有吴业夫多交给京铁龙公司未用完的房租10 万多元(131)。到目前为止四年多了, 除吴业夫外,再没有第二人来讨要损失赔偿, 这正说明:吴业夫做为索赔主体是无争议的。
4、关于代交代管行为,此案中许多法律文书中都显明了吴业夫作为租赁者、承包者、经营者的身份,有人说吴业夫交房租是代北京荆楚老童酒楼代交房租,对餐厅的管理是荆楚老童酒楼委托的代管行为。本人认为:如果没有第二次转租,并重新申领营业执照, 吴业夫的行为理解为荆楚老童酒楼代交代管行为可考虑 ( 还要参考其他证据来定性 ),可实际上,从第二位承租人李斌承租吴业夫的房屋开始,(吴业夫请求京铁龙公司为李斌开出住所使用证明,重新申领了营业执照)就与前荆楚老童酒楼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为荆楚老童酒楼代交代管的行为在此时以后是解释不通的,也与实际情况不符。
吴业夫去申诉,可申诉材料必须首先递交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转交,在吴递交申诉材料的四个多月中,法院没有与其联系过。吴去一中院查问竟然没查到处理此案的主审法官,在其多次催促下,一张没有主审法官的法院通知书(169)通过法院的传达室交给了吴业夫。通知吴“不符合申诉资格”,使其申诉无门。
稍微有一些法律常识的人就能看出,北京两级优秀法院做出的裁定是错误的, 法院回避法庭辩论和主体调查,不审即裁是有意的。法院的这种做法,不符合审判程序,违背了公平的原则,变相鼓励了社会(被告)不讲诚信的行为,助长了社会风气败坏,是司法腐败的典型体现。
故此,投诉人呼请相关媒体和领导关注此案,并纠正其错误行为,以还投诉人一个公道。
详情请上****wu1357****。《吴业夫寻求公正网》,此网升级工作2008年3月26日己经完成。案情、证据、法理分析都挂在网上,点击即明,全案公布于众,使审评工作更透明,请法律界同仁评判。
此致
领导
投诉人:吴业夫
200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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