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沈某某诉刘某某、胡某某冷冻胚胎监管处置权继承纠纷案。
原告之子沈某与儿媳刘某因婚后未能生育,在南京市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鼓楼医院提取二人的精子和卵子后培育并冷冻保存受精胚胎4枚。在与医院签订的《知情同意书》中,沈某夫妇明确表示:对于剩余配子(卵子、精子)、胚胎,同意丢弃;继续观察的胚胎如发展成囊胚,同意囊胚冷冻;胚胎冷冻保存期限为一年,首次费用为三个月,如需继续冷冻,需补交费用,逾期不予保存;超过保存期,同意将胚胎丢弃。胚胎移植手术前,沈某夫妇在一起车祸中先后死亡。由于沈某夫妇的双方父母均主张对冷冻胚胎的监管处置权,原告遂将其亲家诉至,请求确认其对冷冻胚胎的监管处置权,并允许其将胚胎从医院取出,自行保管。第三人鼓楼医院则以冷冻胚胎不具财产属性,无法继承,沈某夫妇生前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生育权不可由他人代为行使,代孕违法等为由进行抗辩。
宜兴判决驳回了原告的上述请求,主要理由是:受精胚胎属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的特殊之物,不能像普通物品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沈某夫妇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社会伦理道德、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等的限制,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在沈某夫妇均已死亡的情况下,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二人对冷冻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
问题:冷冻胚胎能否构成民法所有权的客体?如果冷冻胚胎不能成为民法所有权的客体,沈某夫妇对冷冻胚胎不享有民法所有权,那么在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过程中,沈某夫妇为何对冷冻胚胎实质意义上的处分享有实质性的控制权?即医院方对冷冻胚胎实质性的处分何以需要征求沈某夫妇的书面同意?一审判决在得出冷冻胚胎不能成为继承关系的客体之结论,以沈某夫妇均已死亡和通过手术实施生育的目的无法实现,如果沈某夫妇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权继续以生育为目的继承冷冻胚胎?
[ 回复|追问 江苏律师·连云港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