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在小范围征求意见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修订草案已在律师圈子中广为流传,且引起了极大争议。《行为规范》草案第85条规定:律师应当谨慎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发表评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媒介,发表有关案件或公共事件的过激或不当评论……不得以呼吁、联合他人为自己承办的案件制造舆论声势和压力,或者组织或参与在互联网上聚集、围观、声援等不恰当运用互联网等媒介的方式,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审理案件。对于这些情形,律师最重将被取消会员资格。(6月17日《东方早报》)
业内人士称,加强道德教育和执业规范可以理解,但“要有正确的方向,不能处处是打压”。
《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草案规定:
1.通过互联网等媒介,或在公开场合发表有关案件或公共事件的过激或不当评论,被认为妨碍司法公正的;
2.利用互联网等媒介,发表有关案件的言论,鼓动、助推舆论炒作,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的;

3.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呼吁、联合他人为自己承办的案件制造舆论声势和压力,影响依法审理的;
4.组织或参与在互联网上聚集、围观、声援,影响案件或事件依法正常处理的;
对于这些情形,《处分规则》草案规定,要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部分或者全部会员权利6个月-1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对于这些情形,律师最重将被取消会员资格。
特邀学者认为,这些规定性比较大,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他反对将社会公众力量的关注完全排斥在司法之外,“那些冤假错案,如果仅凭律师力量,没有社会公众的关注,能翻过来吗?”
这些规定也遭到了不少律师的反对,平和者认为缺乏操作性,激烈者认为有剥夺律师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嫌。
记者致电全国常务理事、律师行业规则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立华,他说,修订草案目前还在征求意见,尚未定稿。
为何此次修订特别增加了对律师网上行为的约束?王立华说,修订内容很多,特别强调的不是律师网上行为,而是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全国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说,全国加强道德教育和执业规范是可以理解的,但“得对这个行业发展有好处,是正确的方向,不能处处是打压”。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认为,有权针对律师制定行为规范和处分规则,但必须设定一个前提,那就是公检法部门在依法正当诉讼,“如果公检法没有依法诉讼,极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那怎么能不允许律师发表言论?”
他建议,制定规定时,既要防止一些律师的不良诉讼,也要保证律师对公检法不当诉讼的抗议权利。”
现行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分规则》是1999年通过,2004年进行了修订,距今已有10年时间。
此次《处分规则》草案中附录的修订说明称,旧规与2008年起施行的新《律师法》和司法部2010年修订颁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不相适应,也不能反映修订后《律师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违法处罚方面的调整和完善。
修订说明还称,目前,随着律师队伍的快速发展,律师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少数律师不当运用互联网等媒介的行为,不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的行为以及不诚信、不遵守职业道德的行为等,亟须以立法、立规的方式加以规制。”
实际上,早在2013年年底,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已经申明,要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据介绍,2007年11月初,全国即正式启动《处分规则》的修订工作,由全国规则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共同组成修规小组,于2012年8月初形成了修订稿初稿。2013年1月16日,全国纪律委员会听取了北京、天津、福建、云南、河北等对修订初稿的反馈意见后形成文字稿送司法部征求意见,随后再次修改形成目前的修订草案。
据记者了解,修订草案又在一些省(市)的进行讨论并征求意见。如浙江省纪律委员会于2014年5月开会讨论了《执业规范》、《处分规则》的修订草案。增加对律师网上行为的约束,是此次《行为规范》和《处分规则》修订最显著的内容之一。此前,无论是《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还是《执业规范》和《处分规则》,完全没有提及这方面的内容。
《行为规范》草案第85条规定:律师应当谨慎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发表评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媒介,发表有关案件或公共事件的过激或不当评论……不得以呼吁、联合他人为自己承办的案件制造舆论声势和压力,或者组织或参与在互联网上聚集、围观、声援等不恰当运用互联网等媒介的方式,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审理案件。
国内特邀学者认为,不同于其他的协会,所有的律师都必须加入中华全国,也必须加入当地的,所以,取消会员资格,也就意味着被逐出了律师行业。 两项修改中的律师职业规范强制律师言论“自律”,是把律师在互联网等媒介上发表评论视为洪水猛兽。
协会制定一些规范,要求成员自觉遵守,加强律师们的职业道德建设,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强迫律师在网上噤声,不准发布有关案件或公共事件的过激或不当评论,则是一种权利越界。什么样的言论属于过激或不当?恐怕没有具体的参照标准,认定的性很大。最重要的是,律师也拥有和其他职业者一样合法权利,有什么权利干涉律师作为个体的自由?
有理不怕辩。担心律师的“不当言论”误导舆论导向,进而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审理案件,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多余的。诚然,有些律师发表不实的言论,的确是想让的判决有利于自己的当事人。可是,网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就算一时被蒙蔽了,最终也会在真相的揭示下拨开云雾见青天。把双方的辩论通过互联网鲜明地展现在公众面前,这比藏着掖着更有利于舆论辨清是非。
相反,如果律师不接受媒体采访,不在网络上发表看法,再加上一些案件的庭审对外开放程度不够高,事实更容易被误传误解。特别是那些有影响或者涉及公共事件、公共人物案件的审判,关注度极高,若当事律师遮遮掩掩,或将激发民众的无端猜测。从维护公众知情权和司法公开的角度看,禁止律师在互联网上发声,与大方向背道而驰。
律师是专业群体,他们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以法律为标尺,哪些话该说,哪些话不该说,他们会自己把握言行的尺度,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不烦劳操这份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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