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头衔: | 普通用户 | 积分:-863518 | 经验:-315102 | 发帖:-5100 | 注册:1997年2月2日 |
|
中法网法律咨询各位律师:你们好!我叫王加宽:身份证号:320622193511018472。现住如皋市城北街道鹿门社区十二组。(乡镇、村合并前是如皋市邓元乡洪庄村二组)。二00一年三月十四日如皋市建设委员会向我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皋规建2001(如)字第71号)、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如皋市国土规划管理局向我颁发了如皋市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皋房证字(2001)第3865号。根据政府颁发的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我在二00一年九月份动工建造了居住楼房。二00二年底我村划归如皋经济开发区管辖,二00三年我建造的楼房被如皋经济开发区拆迁,拆迁时如皋经济开发区根据我家的住房面积和在册人口在规划安置小区内重新安排了宅基地。二00四年我用原住房的拆迁补偿款在二00三年拆迁时政府重新安排的宅基地上为二00四年八月登记结婚的儿子建了三间两层的楼房让他们居住,由于儿媳婚后拒绝 赡养我们老人,老伴住院不但不去医院陪伴而且不肯儿子出钱治疗,老伴去世后儿媳利用掌握经济的大权不肯出钱料理后事,又因她动用剪x戳伤我儿子(有出警记录和病历)且以后又两次动用剪x企图伤害我儿子的人身安全等家庭暴力行为,导致我儿子被逼与其离婚.判决时以房屋没有审批手续为由没有对房屋进行处理,导致前儿媳离婚后仍然霸占我的房屋,使我一个八十岁老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在政府暂时不能给成千上万的拆迁安置房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我请求如皋市城北街道鹿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如皋市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如皋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给我出具了证明,证明所建房屋属于合法建造,证明前儿媳不是拆迁的安置人口,同时证明该房屋不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请问我现在可否用基层组织和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向人民提起诉讼主张我的财产权利。
[回复/补充 江苏律师·南通律师] |
 | 暂无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