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积分:0 | 经验:318302 | 发帖:5020 | 注册:1997年2月2日 |
|
我是一名在职教师,根据安徽省《皖人社发〔2013〕31号关于印发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和霍邱县委县政府《霍邱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创业、辞职创业、离岗创业管理暂行规定》,我于2014年2月19 日向霍邱县教育局提交了离岗创业申请和有关材料,20多天后,我被教育局告知不予批准申请,理由是:教育局党委开会研究决定,只有教龄达到15年才能批准,而我的教龄是7年.我向局里要该决定的文件被告知:这就是局里开会的决定,只有会议记录可查.请问教育局有权利把县政府的规定加上条件后实施吗?而且是在我提交申请后20多天后即时制定的这样一个所谓“决定”,还是口头的。教育局有权利以这个“决定”拒绝批准我的申请吗?(局里的工作人员解释说之所以有这个限制,使因为申请离岗的人过多,因此想出这个办法来留住人)。不知道有没有人能帮我解开疑惑,跪谢!
[ 回复|追问 安徽律师·六安律师] |
·找律师?法律咨询?上中法网!cnLaw.net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