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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
我最近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遇到一个疑问,请您伸出援助之手,答惑解疑。
沈阳的[2013]沈中民二中字第2256号判决书,现摘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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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争焦点为涉案动迁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通过被上诉人提供的公安机关对当时上述人单位法人代表姜某的父亲姜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可知,当时,姜某某在公安机关处不仅对涉案动迁协议的内容是予以认可,而且还承认上诉人存在违约行为。如果诚如上诉人所述,涉案协议是显失公平的,为什么姜某某在公安机关处不否认该协议,亦或者双方签订协议后,上述人不主张自己权利。由此可以认定,涉案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故原审依合同的约定,判令上述人支付被上诉人拆迁补偿款200万元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上诉人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某某
审 判 员 姜某某
代理审判员 白某某
二0一四年一月三日
我的问题是:我是自然人,不是判决书所说公司的法人,在该公司也不是股东,也没有任何职位,仅仅因为我是法人的父亲就将我在沈阳市棋盘山分局的询问笔录(当时许某某诬告我诈骗,棋盘山刑警大队徐某某多次给我电话强迫我去做笔录说明问题,我是被逼无奈去配合公安工作,纯属个人行为,与判决书中所说公司行为毫无关系。(该询问笔录如何从公安机关到许某某手里,我会向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但却把这个笔录作为主要证据来做本案的判决依据,这个证据使用的得当吗?另外,公安机关将自己办案的询问笔录,交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合法吗?个人能到公安机关调取询问笔录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吗 ?
请求大家给我法律援助!
联系人:姜先生
电话:13842008051
201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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