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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唐县龙州镇庄头村位于县城近郊,最近几年,该村第五村民小组先后通过出租(实为出卖)土地一百多亩、获卖地款三千多万元。在按户口人头分配卖地款时.村民小组,小组长崔国军(下称被告)不给原告四人(王金霞.崔苗苗.王梦月.崔子墨.下称原告)分卖地款,说他(她)们不具备村民资格.户口是空褂在本组的,卖地分款是村民自治范畴的事,由村民代表说了算,被告一面拒绝给原告分款,将他们拒之村民成员之外.一面又接纳了十数名女婿.准女婿.外甥男女,等户口到小组落户享受卖地款的分配.优亲厚友.欺凌妇孺.以权谋私.2011年被告在给五组成员分卖地款每人四万元时,又将原告拒之门外不给原告分款,原告力争无效.遂向龙州镇政府反映,数月无果,无奈之下.每人以四万为标的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发还应分的卖地款四万元,经行唐县法院一审.石家庄市中院二审.被告败诉,法院认定原告具有合法的村民资格,被告把原告排斥在村民之外.不分给卖地款无理无据,应发还每人四万卖地款.并承担一二审案件诉讼费.(有判决书)
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告顽固不化,认为小组卖地分款是村民自治范畴的事,法院就不该受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经原告申请法院受理执行,今年8月份,当买地的开发商把最后一笔卖地款给付被告后,迫于各方压力,被告留下了五十万元准备应对法院和其它争议开支,其余的以每人四千分掉了,(仍不给原告分)虽然正在执行四万阶段,但被告不从败诉中吸取教训,不把法院判决当回事,依旧我行我素。
面对有能力还款.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被告,法院还是以稳妥为重,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希望用说服教育而达到判决执结的目的.于是通过龙州镇包村干部做被告工作两个多月,但是没得到任何回复,案件毫无进展.
原告很无奈只好写信向院长反映,希望加大执法力度,尽快结案.院长接信后.雷厉风行的指示执行局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于10月30日对被告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分.
被告被拘后.镇包村干部到法院为其求情,希望办案人员放回被告,让他回村里开开会,商量商量解决.还有两名主任也到市拘留所探视被告,在市里打工被告之子和几名代表也多次探望被告,告知被告,被拘期间日工资二百,开支全报,为被告加油打气.当法院执行人员到拘留所提问被告时,发现被告没一点悔改之意,气焰比被拘前更为嚣张.拒不提供留下的五十万具体情况.办案人员得不到留款的线索,仅知道这五十万元由村民代表们保管,只好到各银行查代表们的个人存款情况,希望从中找到这五十万元的线索,结果无功而返,反而泄露调查代表存款的秘密.第二天(11月12日,被告被拘的第十二天),被告的哥哥崔保国给全组每人分款一千元,(仍不给原告分)估计把留的五十万分掉了.
崔保国.脑血痊后遗症患者.行动不便.语言不清.不具备从银行提巨款进行分配的能力.分款的真象很保密,由崔保国找的可靠的人到他家领款,给别人发放,不能问真象,什么手续也不办,不签名不摁手印,只管拿款走人.第二天法院进村调查,只了解到是崔保国所为至于款项来源,谁人参与等碍于职权范围,没有调查.
被告公然无视国家法律尊严.檀自处分置留存钱款,导致了判决无法执行的严重后果。为此,当天(11月12日)法院就依法向行唐县公安局移送立案,按刑事案办理,但是公安局以被告不是法人团体不予立案口头拒绝.
法院没法了,请示中院,中院给了请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办法.原告很茫然,堂堂的盖有国徽天平大印的判决书怎么就要变成法律白条了呢?无法无天嚣张的被告和个别人己经触犯了刑法‘313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具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有关部门为什么不配合,捍卫国家和法院判决的尊严呢?怎么就无可奈何没有办法了?原告四人、虽然妇孺弱小,但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尊严,兑现判决。他们将不屈不挠的访下去。不达诉求,死不罢休。
请各级领导给予关注和指示。 联系人:崔小生(不会用邮箱就用手机联系吧13930167440) 。全天开机、需要判决书来电必寄。
20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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