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9日23点,上海市高级人民副院长等5名官员在位于浦东新区衡山度假村夜总会中最豪华的"钻石一号"包房接受吃请引发公众关注。8月2日,此事被曝光。
对此南都评论发布微博称:#南评晚钟#当法官开始集体嫖娼,法治的底线也将被击穿;我们不相信那些玩弄女性的法官,不会去玩弄法律。调查在即,上海高院的几位法官被黑也好,被套也罢,但法官的权威已经遭受重创,国家的司法形象已经面目全非。生活在这样一个没有下线的时代,恐怕我们注定是要辜负了。
其中的逻辑在于,召妓的法官必然也会玩弄法律,但问题是,这其中真的有必然的联系吗?召妓的法官是否必然玩弄法律?
带着这些问题,网友们开谈了:
讨论摘要
Talk 1@彭晓芸(时政评论员)
利用生活作风搞人是官方意识形态一贯的路径,再用生活作风掩盖权力腐败,也是官方意识形态最擅长的(衣俊卿事件便是用生活作风遮蔽权力腐败,用组织纪律取代法治)。民间话语不应当重复官方意识形态的道德教化。而是应当比官方更加明确法与德之间的边界,对道德教化的说辞不应该上当。如果民间社会赞同用道德话语取代法治精神,那么,就是默许官方可以用组织纪律处理一切法律问题(中国特色的党纪恰恰如此,党纪高于法治)。究竟谁比谁更傻?司法腐败和玩女人、买春混为一谈,就是此种逻辑陷阱。
Talk 2 @翟振明自由的绿舟(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翟振明)
当然,这里讨论的法官违反了现行的法律。但是,如果我们单单讨论“招妓的法官”是否必然道德上堕落,也还是很有意义的。所谓在性问题上对一个人的“道德高要求”指的应该是什么,估计很多人都没好好想过。
Talk 3 @彭晓辉(华中师范大学性学教授彭晓辉)
道德楷模一直是执政党所依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标杆。具体到这个【法官嫖娼不可能依法办案】的命题看,确乎没有内在的逻辑性。这就让人想起当面陈独秀依然嫖娼却能承当党的总书记的职责,他之所以被罢免恐怕还是党内的政治争斗有关,而不是因为他嫖娼的缘故。
Talk 4 @柯倩婷(中山大学中文系副教授,中山大学性别教育论坛负责人)
就事论事用证据说话吧。性行为违反道德或法律,未必就是潜在的违法分子,别把性事看得那么洪水猛兽。不过,如果现行法律把召妓定为违法,法官违反此法,量刑理应更严厉,是否有其他交易和腐败更应查明。至于召妓被认为低级,未必,召妓也有等级可以包装得很高档,很多都不是普通人可以消费得起的。
Talk 5 @诤无遮拦(北京青年周刊主笔)
首先,针对案件本身的事实陈述,用“玩弄女性”这个词来表述是否合适?其次,官员的私德和官员的履职是两码事,当然法官这一职业的神圣性,让大众对其私德有期待和要求,这合乎情理。但玩弄女性是否就玩弄了法律,这是一个经不起倒推的逻辑。在中国过往的运动中,“桃色”事件一直是打棒子时用的抓手,功效在于搞臭人品或者转移视线。而今,这种开展群众运动的工作方式俨然成了不少人包括所谓“公知”的思维方式,的确令人遗憾。个人觉得,今天围绕着法官集体买春的话题爆料新闻,最值得关注的信息是所在酒店是政府定点机构,但在众声对桃色事件的渲染与鞑伐中,这则信息变得籍籍无名……
讨论精选:
诤无遮拦
“不玩弄”女性的法官不玩弄法律了吗?司法体制架构造成的内源性问题没有讨论空间,必然会倒向由私德扒粪进而泛化政治的情绪表达。
彭晓芸
中国的法治是够糜烂的,是该批,但批判的逻辑哪去了呢?玩弄女人和玩弄法律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因果关系吗?情绪化的评论语言,恰恰败坏法治精神的养成。
利用生活作风搞人是官方意识形态一贯的路径,再用生活作风掩盖权力腐败,也是官方意识形态最擅长的(衣俊卿事件便是用生活作风遮蔽权力腐败,用组织纪律取代法治)。民间话语不应当重复官方意识形态的道德教化。而是应当比官方更加明确法与德之间的边界,对道德教化的说辞不应该上当。如果民间社会赞同用道德话语取代法治精神,那么,就是默许官方可以用组织纪律处理一切法律问题(中国特色的党纪恰恰如此,党纪高于法治)。究竟谁比谁更傻?司法腐败和玩女人、买春混为一谈,就是此种逻辑陷阱。
诤无遮拦
首先,针对案件本身的事实陈述,用“玩弄女性”这个词来表述是否合适?其次,官员的私德和官员的履职是两码事,当然法官这一职业的神圣性,让大众对其私德有期待和要求,这合乎情理。但玩弄女性是否就玩弄了法律,这是一个经不起倒推的逻辑。在中国过往的运动中,“桃色”事件一直是打棒子时用的抓手,功效在于搞臭人品或者转移视线。而今,这种开展群众运动的工作方式俨然成了不少人包括所谓“公知”的思维方式,的确令人遗憾。个人觉得,今天围绕着法官集体买春的话题爆料新闻,最值得关注的信息是所在酒店是政府定点机构,但在众声对桃色事件的渲染与鞑伐中,这则信息变得籍籍无名……
英晖(新华社《经济参考报》高级记者王迎晖 )
两者没有必然联系,同意彭晓芸说的,这是在偷换概念。
但是,这个问题的提出很有意思,因为它触碰到一个通常被掩盖的问题,那就是人性的复杂性。就像一个公司董事张在工作时翻阅财经媒体,休闲时则可能在看花花公子杂志。这就说到了法律和监管:比如对法官,对他执法的公平正义与否,不要作人性判断,而是用法律和制度来判断。推而广之,对公务员管理,不能用道德说教,而是用法律管理。
李桂文(南风窗杂志社总编辑)
整风运动有急刹车效应,各种突发事件让官场人人自危。但运动效果不可高估,朋友亲历,八项规定之后仍有官员下性都集体买春后半夜要管辖公司买单,胆之大令人惊讶!中国法官只是公务员一卒而已,官场如此,法官如何例外?
彭晓芸
性道德的变迁和性禁忌相关,因而它确有其特殊性,而判断政治道德,则相对简单一点。道德和社会舆论有其相关性,只有当社会能够正常谈论的时候,它的禁忌才慢慢消解。看看那些一提性交易合法化就出口成脏的人,他们有多么憎恶禁忌的破除,以一种不道德的方式------谩骂,来高举他们的道德。
此前,我并不确认一定支持性交易合法化,站在女性立场,我认为这会加剧女性被物化的处境,不符合性别公正的价值。但当意识到,古今中外,都有部分女性把性视为谋生途径,无论通过批发还是零售,无论通过被包二奶还是合法婚姻,都没有改变交易的本质。批发和零售在道德上何以区别?逻辑上无法自洽。没法说服自己不反对婚姻的合法交易,又打压零售的交易者。
一个人,能否秉持不偏不倚的公允,在于我们需要克服身份带来的偏见和局限,作为女性,我肯定极其难以理解热衷招妓买春的男性的,但不理解不等于不能从逻辑上对道德如何判断进行推演。如果我的推演有错误,你可以指出逻辑谬误,但如果我的推演,你也无法给出一个恰当的逻辑来推翻,那么,很可能此类性道德就是文化强加的社会规范,它甚至连旧道德都不是,因为,传统文化中,招妓在道德上、律法上并没有被强烈谴责和治罪。
至于我调侃的他们是不是养不起二奶了,是讥讽官员普遍的包养情妇现象,逻辑上,既养情妇又招妓的,肯定没有必然的排斥关系,可能同时存在于一个人身上。不过,我想着力指出的,是指养情妇未必比招妓高尚,它们的性质一样。
武汉陈国恩(武汉大学教师陈国恩)
我想提请大家注意一点,即各位的主要意图是防止官员躲在男女关系问题的背后得以逃避了应该承担的更大责任,但实际上你们的逻辑恰恰给了这些官员以特权,因为官员承担了更重大的责任,比如司法,他只要当好法官,他们犯些男女关系问题就不必计较了。这样强调,岂非正中这些官员的下怀?玩女人的法官,是不是必然会玩法律,这个论题根本就是伪命题,不过是那位写手没经思考按习惯信口说的,没必要较真。那些法官,我想没有特权,该怎办就怎办。
彭晓芸
@武汉陈国恩 老师,您是否注意到,极权统治最成功的地方,在于制造性禁忌以及貌似高标准的性道德和所谓组织纪律,而实际上,这套话语在于逃避本来应该被拷问的政治清明和政治责任。性,被禁锢了,被看似高标准要求了,而对政治伦理及法治的追责,则被组织纪录,党纪掩护了。垄断性道德的话语权,继而以性道德给法治缺失打掩护,是此类事件的典型特征。多少明明违背法律的事情,最终以生活作风问题给予党纪处分了事,在这个意义上,党员获得了特权,而且是实质性的僭越法律的特权。我主张性道德上宽容,在于提示大家把焦点注意到权力腐败方面,而不是热衷于议论桃色新闻,并假装认为党员、官员都是性道德模范。
武汉陈国恩
我这意思是说,诸位的本意是反权力腐败,但依大家的逻辑,由于一些官员承担了重大责任,男女关系就可以忽略不计,这岂不是恰恰给了他们权力腐败的借口?讲得更明确一些,若皇上是个好皇上,他搞个三宫六院七十二什么的,就正当了?这人逻辑本身就是身份等级思想的反映,很不恰当。
武汉陈国恩
我想这是两个问题,你说的情况是存在的,不仅存在,而且还表现为其它的形式,比如把政治问题作为贪腐问题来处理,这是政治治理的一种形式吧。问题的实质是,用党纪处理了生活作风问题,是不是根据事实再移送司法,由司法来处理该由司法处理的问题。所以现在这类案件,在司法领域已经跟中国传统的性禁忌多少没直接的联系,相反在民间倒是仍然存在着,比如要搞臭一个官员用这种招妓的手段,前不久在重庆就有人这样搞倒了雷政富。但对雷政富的处理,实际上并没有止于性,而是移送司法了。
柯倩婷(中山大学中文系副教授,中山大学性别教育论坛负责人)
就事论事用证据说话吧。性行为违反道德或法律,未必就是潜在的违法分子,别把性事看得那么洪水猛兽。不过,如果现行法律把召妓定为违法,法官违反此法,量刑理应更严厉,是否有其他交易和腐败更应查明。至于召妓被认为低级,未必,召妓也有等级可以包装得很高档,很多都不是普通人可以消费得起的。
武汉陈国恩
@彭晓芸女士的观点,我理解好像是搞反了,利用生活作风搞人现在已不是所谓官方意识形态所关注的重点,恰恰相反,是民间十分的重视。此次上海法官事件及以前重庆的雷某,都是由民间揭发的,官方对此作出了反应,而且雷案并没有止于性,而是交由司法了,上海的这些涉事法官会不会扯出别的事,要等着看。如果他们有其他的事,不论是官方还是民间,只要提出来,我想任谁也不敢把其掩盖在所谓男女作风问题的组织处理中吧,关键在于究竟有没有别的事,这与男女作风问题没有直接的联系。
武汉陈国恩
总结一句,现在基本上不必担心官员的违法乱纪问题会隐藏在性问题的背后,以党内违纪处理代替司法的判决。倒是敏感问题可能转化为腐败问题。
彭晓辉
媒体报道的视角和人们动辄要从道德层面来规整人们,这与长期以来执政党的治国理念莫无关系,那就是以德治国而不是依法依宪政治国。因为,道德楷模一直是执政党所依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标杆。具体到这个【法官嫖娼不可能依法办案】的命题看,确乎没有内在的逻辑性。这就让人想起当面陈独秀依然嫖娼却能承当党的总书记的职责,他之所以被罢免恐怕还是党内的政治争斗有关,而不是因为他嫖娼的缘故。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凡以道德说是的,背后的动机恐怕不那么简单和单纯。作风问题历来是搞臭搞倒政治人物的不法二门,醉翁之意还在于政治的需要。官方主动揭露出的贪官之所以倒掉,不是因为其贪而是因为其路线问题。
翟振明自由的绿舟
当然,这里讨论的法官违反了现行的法律。但是,如果我们单单讨论“招妓的法官”是否必然道德上堕落,也还是很有意义的。所谓在性问题上对一个人的“道德高要求”指的应该是什么,估计很多人都没好好想过。
如果有人有如下说法,你们将如何反驳?
“道德高要求,就是要求人们克服自己天生的强烈的自利排他的‘恶’的倾向,以道德的力量做到利他分享的‘善'。那么,具体到性道德的‘高要求’,就是要求人们彻底克服这种排他的天性而实践利他和共享。相反,在性关系中迁就排他的关系,才是放弃道德原则的表现。”
所谓的“性道德”,难道与一般的道德要求相反,鼓励排他反对利他吗?
当然,我们的婚姻制度是鼓励排他独占的两性关系的,这种制度到底是代表了道德的要求,还是代表了一种社会治理的工具理性?坚持道德原则的人,到底是应该与婚姻制度合谋,还是对其加以抵制?“招妓”问题,在这个思路里,又是处于什么样的位置?
Hans-Ball
专门来总结观点的:楼上的观点分为几类:首先是彭老师,她的意思大概是不管这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当权者似乎正在利用这种公众认为是道德问题的问题去掩盖更重要的法律问题(贪污腐败)。然后楼下一众前辈认为这个问题应当是法律问题而不是道德问题,因为中国法律禁止嫖娼。结构兄独扛大旗,认为法律并不是一个正确或错误的绝对标准,尤其是中国这样的并不是真正由人民意志制定的法律更是如此。比如嫖娼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是合法的,中国不合法,结构兄大概认为这个法律本身就不合理。翟老师则试图把讨论引向性道德的独特性这个有趣的问题上,遭到了抵制而无果而终。
也就是说主要存在分歧的几个问题是:招妓更重要的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法律能否作为判断对错的绝对标准?道德是否应该是成为法官的必要先决条件?
KaphuKa(新加坡OCTAVO PTE LTD 公司首席设计师李文龙 )
进步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的判别底线,并不是虚无的道德,而是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在此依据与原则下,通过有善的管理来合法化性交易行为,应可看待是一种社会的进步。对性交易的有效的可控化的管理,严谨细节地管制对从业者,顾客群,企业化等明细公开的管控,好过任由不禁不绝风险自负的性交易在地下滋生。
物化女性,这类想法恐怕已是道德观被固化的一个漩涡。性交易提供者以身体做为商品,提供长期或短期的租赁,并供应有偿的价值服务,完全符合商业的合理性,在此关键要区分人格是独立于人身肉体,被物化的,并非女性,或其人格。与x品交易不同的是,性交易可以通过合理管理而避免造成社会不安定或危害。
彭晓芸
@Hans-Ball ,你的阶段性总结非常好,胜任本轮论辩主持人呀!先鼓掌一个。好,回到你总结出来的几个问题,没错,目前主要分歧在于,招妓究竟是道德范畴问题还是法律问题?有人认可现行法律,认为既然法律有所规定,那么,不遵守这些规定的法官相当于知法违法,因此,推导出来,这些人必定玩弄法律。我的观点在于:
1、招妓目前也仅仅处以治安管理条例处罚,可不是刑事犯罪,而治安管理条例的惩戒,非常宽泛,是否治罪有很大松动空间。官方所谓扫黄打非,抓嫖娼,可是要把人赤身裸体的现场抓获,才算证据确凿。可见,这不过是一个恶法,而且非常缺乏操作性。本案中,法官仅仅被拍到有女性进入房间,他们可以辩称只是按摩,甚至说只是聊聊天,就是气死你,最终要说他们招妓,可能面临证据不足的问题。性活动的特殊性即在于此,它属于不诉不管的范畴,如果没有人声称被强x了,局外人几乎难以取证到底发生了性关系没有,如果要强行获取证据,又侵害基本的人权-------隐私权。因此,所谓的嫖娼罪,是必然的恶法,无论从法理到执行。
2、没错,我反对以生活作风问题替代真正的法律问题,以党纪替代国法,如果公众热衷于从性道德入手来指控官员群体,那么,面临的是非常尴尬的陷阱,一方面,你协同助长恶法,另外一方面,你忽视了政治伦理和法治尊严,抬高了性道德在衡量官员执政能力中的地位,而这,往往是危险的开始:与极权同构,走向意识形态控制。
3、翟振明老师的论证方式,是釜底抽薪的办法,走得比我更深更远,我对性道德究竟如何判断的问题,作出一些妥协和退让,即,姑且不去颠覆目前的性道德评价体系,就算按照公众认定的社会规范,招妓仍然不足以和法官的职业素质形成因果联系。尽管我当然知道,官员及公职人员自费招妓的可能性极低,但从道理上,我们应当遵循逻辑,再憎恶腐败现象,也要以理服人,而不是放大仇官情绪而陷入反理性的表达,提出反理性的诉求。而翟老师提出的性道德评价机制的独特性和有趣,恰恰就在于,性道德的社会评价,是与普遍道德拧巴着来的,为什么?这是性道德对人性作出的妥协,即所谓性道德的标准,恰恰是以纵容人性的自私自利为核心的,于是,你看出逻辑上的悖论来了吗?就是,天哪,性道德原来恰恰是反道德的!性道德是支持人性的自私和独占性、排他性的,那么,性道德是不是非常奇怪和特殊呢?它能否被推及到人的其他方面道德呢?从逻辑上,你就会看出这里面的断裂了,也就是说,一个人如果性方面非常放荡,可是未必推出他她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必然低下哦!性,作为一种独特的生理心理现象,其行为模式与诸多方面相关,与生理特质、激素水平、价值观念等等相关,恰恰未必与道德相关,研究甚至表明,部分人是性成瘾症,就是性亢奋,他们就是需要更多地释放力比多,但不代表他们职业能力低下或公共道德低下,部分性亢奋的人,甚至拥有更为出众的才华和天赋,所以,性纯洁与道德高尚无关。
彭晓芸
性道德-----其实用【性的社会规范】来表述更好,恰恰是建立在生理基础上的社会自治手段,而非建立在普遍道德之上,人类目前无法完全解决性行为引发的相关生物学问题,当然,人类也难以克服自私和亲密关系的排他性倾向,所以,才有了关于性的社会规范。
这些社会规范,有的其实已经被科学的进步所调适,譬如,过去对女性的性行为的严厉监控,甚至有贞操锁之类的,在于,人们无法准确鉴定后代是谁的,于是,为了确保私有财产的继承,为了确保繁衍后代的成功,男性会希望限制女性支配自己的性的权利,但是,今天有了亲子鉴定,这个独占性的强制性要求,已经不那么严苛和以践踏女性的尊严为表现形式了。
彭晓芸回复@风吹俺抱小树:不是执政党有洁癖,而是这是极权统治最高明的手段,把政治搞成隐私(不许谈论),把隐私搞成公共话题,这才是最最糟糕的政治生态,而许多媒体人甚至学者,看不清这一点,我真是感到遗憾。//@风吹俺抱小树:有洁癖的执政党就是这么选拔人才的。
那些反对我的观点:(没有反对,就不是一场优质的论辩。互联网提供了分享和接受不同观点冲击的便利条件,因此,以下观点值得重视。)
刘显东3(深圳报纸媒体记者、评论员刘显东)
法官的道德水平会影响判案的公正性,公众有权要求包括其他公务员在内的官员在道德上必须高于社会平均水平。这里的真正争议在于,招嫖本身是否不道德。在中国现实语境下,卖淫是非法的,法官招嫖行为也是违法行为,对法官来说确实是一个污点。
石河子大学熊建军(石河子大学老师熊建军)
法官“招妓”不能简单地定位为道德问题,也不能简单地用私生活概括。因为事实上是“妓”这个行业在中国应该是违法的,因此他们的行为也是违法的,从这个层面说,他们是在玩弄法律。当然这些法官在工作上的每一个个案上是否会玩弄法律,我们只能假设是或者不是,需要证据去证明这种存在性。
老鬼大哥大
坛主题目很有意思。一个“必然联系”给大论者找到了开解法官嫖妓与“玩弄法律没有”必然“的深博高论,剑锋歪指,云里雾里遮罩着,不知所云。我想问一句,这等德行与玩弄法律或是没有必然联系,但他们当得了法官不,我想却是有必然的联系的吧?再是,你如何证明这没有”必然联系“的玩弄法律必是必然或不可能的呢?就像一个艾滋病患者,你要他掌大厨,做老师,做大夫,,你也可以”必然“他不会把病传播人,但你能必然证明他就必然不传播人吗?我想,能证明这高论的人怕还没出生吧?
hayek的微博
说白了很简单,官方不能拿生活作风治老百姓,老百姓可以拿生活作风治官。
hayek的微博
@彭晓芸,这个问题重点不在“权利”问题,而是对法治的认识,以及基于此的对法官的期待。理论上,法官有自由心证的权力,要独自面对法律(打个比方,加尔文的基督徒独自面对上帝),所谓法治,rule of law,law是凌驾与人的。所以,私德有问题的法官,自然我们有理由怀疑他会玩弄法律。但事实上,我们的法官只是公务员,如果他能够不受指令办案,也是执行的rule by law,所以,被你质疑的评论是带有期望的。
春风光棍
招妓的法官,首先不尊重现有【法律】,一个不尊重【法律】法官就【有可能玩弄法律】,因此对招妓的法官应依法进行处理,并禁止其从事法官这一职业。由于中国司法并不独立,中国的法官同时是公务员(也可以看成是政府雇员),所以还应该对其发起廉洁调查,如果查出问题绝不能姑息养x!公众人物尤其是政府雇员的私德和其履职行为密切相关,从事与法律、教育、新闻传媒、科普等涉及到公众认知和利益的特殊领域的劳动者,尤其应该【注重自己的私德】。公众人物的行为进入公众领域并对社会产生“影响”的,不能简单看成其“私事”,其处理问题的方式也不能仅仅用“私德好坏”来评价。
龙兄(羊城晚报编委)
当法律沦为妓女时,谁都难保不嫖或不被嫖。
唐迅疾
这个事件也并非彭晓芸所说的只是一个道德问题,它本身就是法律问题。《婚姻法》中有对夫妻忠诚婚姻的义务的规定、《治安处罚法》有对嫖娼的处罚、《法官行为守则》有对法官案外言行的约束,这些条文从一般法理的标准看本身就不是恶法;即使是恶法,法官在它们有效的时候也一定要遵守,公民不服从在此时并不对这些法官有效,如果他们不认可这些法律到一定程度,他们应当辞职表示不认可这样的规定之后再坚持他们自己的道德观(比如性道德观)。
讨论仍在继续,欢迎网友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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