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军一审被判死缓,引起全国老百姓很大反响。受贿6000万,因为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被判死刑,缓期执行。刑法规定,受贿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者,判处死刑。像刘志军如此,受贿金额如此之高,完全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理论,情节特别严重,虽有酌情从轻的情节,也不得从轻处罚。但刘志军,从轻了。贪官们笑了。
刘志军们,为什么笑呢?是因为中国特色的刑罚,及其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让他们笑了。刘志军没判立x,就保住了性命。而且意味着十年后可能会出狱。大家都是法律人,这里面的奥妙不言而喻。
由此,想到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是否有误,是否存在空档期?目前的刑罚,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含死缓)五种。现实是,死缓和无期徒刑即是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只要都是判处有期徒刑的罪,数罪并罚,可累加的刑期也不会超过二十年,被投放监狱后,如果综合使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那么在狱中的时间可能很短,至于短到什么程度,尚无相关报道。监狱不讲、释放人员不讲,案件承办人不讲,一般无人知晓。
再想想特殊人物在狱中的特殊待遇,刘志军们能不笑么?
所以,我国的刑罚种类要废除死缓、废除无期、废除累加刑期不超过二十年的规定。就确定三种刑罚,拘役、有期徒刑(累加不封顶,多次减刑服刑期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60%)、死刑。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刑罚的严厉制裁性质,特别是在当今贪官污吏横行不法的年代,尤其要严刑峻法,阻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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