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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蓓华“全国办案标兵”【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28号】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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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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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上海普通平民,无奈之下请求正义之士能够在百忙之中关注一个弱势劳动者的庭审遭遇,将近一年的劳动仲裁、诉讼使我身心交瘁,这是法制社会弱势劳动者的悲哀,我有确凿证据保证所反映的情况绝对真实:上海东方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壳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五角场东方公益服务社(资金总额4万元,却有员工几百名,东方服务社负责人陆艳萍是东方大学城物业副总经理,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都在松花江路345号4楼共用办公人员,东方服务社的退工证明也由东方大学城物业人事经理王颖经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违法实施反向、自我劳务派遣(以劳务合作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何况东方大学城物业本身也可以算是空麻袋背米的劳务派遣单位,因为自身并没有实体岗位),以东方大学城物业名义招聘录用,私自以东方服务社名义登记备案,不仅扰乱劳动力市场秩序,还将事实劳动关系搞成民事雇佣关系,排除广大员工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从而逃避法定责任和义务,套取相关优惠补贴,为此还多次在劳动手册上虚构、伪造工作经历并私自招退工,单位都是一些乱七八糟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广大员工劳动合同信息记录多年一片空白,从未真正休过法定节假日(与轮休日重合)、带薪年休假,东方大学城物业从不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也不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不提供工资清单,也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在劳动手册上只写“东方”两字,不盖单位公章),严重损害广大员工合法权益长达八年之久,审判长乔蓓华对此视而不见、是非不分、缺乏良知,我保安工作七年却被认定与东方大学城物业没有劳动关系(经质证的上海公共招聘网历史录用记录和盖公章的服装费收据发票等充分证明双方达成建立劳动关系合意,开头两年没有签过任何合同、协议,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双方长期始终存在直接用人关系、身份隶属关系,本人工作地点、服务对象长期始终不变:在邯郸路220号复旦大学光华楼为师生提供保安服务),【(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28号】判决违背客观事实、惘顾法律规定,有法不依、有证不认,却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上岗协议书(主要条款:甲方推荐乙方至上海东方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劳动岗位工作。甲方根据用工单位的考勤,乙方从事的岗位代为发放相应的工资。而且其中没有用人单位住所、主要负责人、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始终没有提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主观恶意误导使人产生误解:让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差的弱势群体误以为东方服务社是东方大学城物业劳动工资人事代理部门。 我不属于五角场街道,从未填写过【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表】、【托底安置推荐承诺书】,就业时又正当壮年,不知何时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始终受到蒙蔽而不知情,东方服务社用工程序违反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也不具备劳务派遣单位的资格。)为认定依据,损害劳动者切身权益,党和政府良好的立法本意、精神在基层被肆意歪曲、架空,地方关系势力相互利用、强强联手欺压、愚弄弱势群体。工作经历、人生经历不是金钱所能替代,弱势保安工作七年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合理诉求竟然如此艰难,天理何在?二审纠错、监督、追究机制形同虚设,上下、上下官官相护。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我几次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调查、核实东方服务社负责人陆艳萍的工作单位名称、职业工种,都被审判长乔蓓华借隐私为由而无理拒绝,庭审时间非常短暂,几项诉讼请求被剥夺了法庭辩论的权利,本人许多法庭陈述都被庭审笔录故意遗漏,而在判决书里却无中生有、积极主动为东方大学城物业单位添加辩称,这一切不得不让人怀疑早有预谋,不能排除幕后交易的可能性,加上实体判决不公,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我的心目中荡然无存,明显违背了所谓保护弱势群体的司法理念和中立公正的立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6)17号  
 五、关于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的单位从事劳务派遣的问题。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发现劳务派遣单位虽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但已与其派出的劳动者签有劳动合同、与实际使用单位签有派遣协议等情形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按以下方式处理:(三)用人单位将其职工的劳动关系转入不具劳务派遣资格的单位,作为劳务派遣人员继续使用的,该派遣关系不成立。若用人单位与职工签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内容,可参照原劳动合同确定;若双方原未签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
【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34号
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管理(一)从业人员进入劳动组织时,应有本人填写【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登记表】,交由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录入劳动力资源库。
    非正规就业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组织起来,通过参与社区便民服务、市容环境建设中的公益性劳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突击性的劳务以及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形式进行生产自救,又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
  公益性社区四保劳动组织是为安置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社区从事保洁、保绿、保安、保养等涉及市民公共利益的劳动为主的、具有以工代赈性质、非盈利性的一种实体组织形式,不是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输出组织。
    上海市公益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与从业人员之间只是民法上的民事雇佣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制约,加上缺乏有效监管,被许多单位(尤其是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保洁岗位,先以物业管理公司名义招聘,却与员工签公益服务社上岗协议)竞相效仿借壳利用,已经成为不法用工企业套取相关优惠补贴、恶意规避劳动法律法规、肆无忌惮侵害广大底层劳动者权益的避风港,更违背了当时设立初衷,致使广大弱势群体得不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由于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主体资格、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一旦发生争议纠纷,劳动仲裁不予受理、诉讼不予支持,广大弱势群体维权无门、欲哭无泪,人心由此变得冷漠,甚至产生报复社会的可怕念头,这都是人为产生的不和谐因素,党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理应有责任回应劳动者的合理诉求,完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维护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权益问题,不要动不动就以司法途径来推脱职责,劳动者哪有时间、精力、财力、势力、背景、后台对簿公堂?况且不法用工企业就是利用某些保护伞披上了合法用工外衣,党和政府的誓言至今记忆犹新:“要时刻把百姓冷暖放在心上,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强烈请求党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倾听民意、关注民生、彻底调查、全程督促,斩断不法利益链,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切身权益,彰显法制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法律的天平绝不容许倾斜。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1月7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着力提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制中国、过硬队伍建设——
 
    上海弱势劳动者十分感激人民网强国论坛、新华网发展论坛、凤凰论坛、天涯论坛、中国网法制论坛、中国网论坛、中华网论坛、环球网论坛、法制网法之光论坛、华声论坛、网易论坛、红网论坛、奥一论坛、和讯论坛、凯迪社区、搜狐社区、腾讯大申社区、文化娱乐社区、猫扑贴贴、西祠胡同、东方微博、新浪博客——(排名不分先后)等正义网站的关注和支持,敬请正义之士用正义搜索引擎360、谷歌、百度、必应、即刻点击搜索【乔蓓华】庭审,让阴暗、虚伪、丑恶行径无处遁形,我有确凿证据保证所述情况绝对真实,相关职能部门、当地新闻媒体为何依然对严重损害广大底层、弱势劳动者权益的违法用工现象视而不见、避而不谈、沉默失声?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加强整顿司法队伍作风建设刻不容缓,我将继续向中共中央相关部门实名投诉这次庭审【(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28号】(无论有无回应)。             
    
本人邮箱m1830173286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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