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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2012)阳法信访网答复意见书.
我于2012年3月20日收到湖南省邵阳县答复意见书.因不服处理意见.特提出如下异议;
一,附属设施实本属于我所有,1995年5月6曰经家人协商,分家协议为证,土地使用证为证,房产证,拍卖确认书,协议书,将附属物(包括猪舍,厕所,厨房等)就分给我所有,而我父亲的债是从1996牟9月后开始,根本不存在恶意转让,逃避债务行为。
二,对我房屋末进行重新评估就擅自拍卖,拍卖程序违法,1999年10月4曰,委托房地产评诂公司对我房屋评估,拍卖,结果未成功,经过几年后,2002年11月在没有进行重新评估的情况下末通知当事人再次拍卖,该公司与艾民(系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执行局工作人员艾永国之兄)拍卖程序严重违法。
三,拍卖成交确认书中及拍卖协议的拍卖标的,并不包括附属设施(猪栏,厕所等)邵拍字《2002》拍卖成交确认书清楚记录;对本次拍卖的是;位于塘田市镇周国保房屋。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拍卖物包括附属设施猪栏等。虽然2002年11月30曰一天有两份内容不同的房屋产权买卖合同,但只要是人就可看出,这是弄虚作假的行为。
四,对3.5万元的购房款及我加盖第三屋的价格认定强烈不服。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处置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房屋拍卖后,本人的3.5万元却无从着落。对于房屋的第三层,我1997年建筑时实际花费成本3.8万元,到2002年11月拍卖时的市场价6.8万元,可在末进行重新评估就以1.68万元进行拍卖,实乃欺人太甚。导致霸占并非法建筑.
五,《答复意见书>反应有关工作人员违法办事.工作本是严肃,严谨,但在答复意见书中多次引用:'疏怱大意;校对错误;不妥;等字眼,其实质是为掩盖其行为违法,暗箱操作.以上几点,希望有关部门能明察秋毫,给我一个公正的答复.
此致
有关部门
邵阳县塘田市镇, 异议人;王小莲,周爰兵
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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