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柱起诉原最高人民副院长张军名誉权纠纷案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金柱,男,汉族,大学文化,1956年9月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住长沙市岳麓区石佳冲X号,联系电话13908460728。
被告:张军,男,汉族,研究生学历,1956年10月出生,山东省博兴县人,原最高人民副院长(国家一级大法官),现任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住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X街甲X号,联系电话8398XXXX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不得再发表侮辱律师形象的不当言论;
二、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元人民币;
三、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年5月19日经济观察报发表《副院长们的压力》一文,被告在全国第一期(总第3期)高中级副院长轮训班上发表了无端指责律师的言论,现将该文的两段原文摘录如下:
张军谈到要特别注重程序正义。“更多的案件,是因为程序上欠公正,该做的没有做,那么导致炒作。包括对律师的一些不公正的情况,使得极个别的无良律师在法庭上,控告法庭,严重违反庭审秩序,公布出来以后,没人相信法官,谁也不信,只相信那些律师的胡说八道。”
张军表示,事实证明法官驾驭庭审能力不高。有两个原因,一是我们的庭审虽经1996年的修改被认为是采纳抗辩式的庭审方式,但是观念上、实际操作中仍然带有纠问式的色彩,法庭的冲突远远不是那么激烈,总体是有序的。所以遇到(广西)北海、(贵阳)小河区、(江苏)常熟的律师闹庭情况时,我们的法官当时就蒙了,真的不知道怎么处理。
被告在上述讲话中提到了广西北海案件、贵阳小河案件、江苏常熟案件,指责该三个案件中的部分辩护律师在法庭上“闹庭”、在法庭上“胡说八道”,将部分辩护律师称为“无良律师”。
众所周知,“无良”一词在现代汉语中属于典型的贬义词,代表“不良、无耻、卑鄙、缺德、阴损 ”等含义,“无良”的反义词是“优良、良好、善良、高尚 ”等。
“无良”一词在中国古已有之。诗经中《鹑之奔奔》“鹑之奔奔,鹊之强强。人之无良,我以为兄!鹊之强强,鹑之奔奔。人之无良,我以为君!”《鹑之奔奔》讽刺在位的君主品行丑恶,经考证是指卫公子顽与父亲卫宣公的夫人宣姜姘居生子的事。以鹌鹑、鹊鸟雌雄相随反兴宣姜的乱伦无耻。卫宣公霸占儿媳为妻,宣姜又与公子顽通x,人民以为禽兽不如,故称其为“无良”。由此可知,“无良”是对品行不端者的一种极负面的道德评价。
原告认为,被告面对着为数众多的来自全国各地的高中级人民的副院长们,特别是面对着有新闻媒体参与报道的情况下,被告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言论会被广泛传播并在社会公众心中造成影响。但是被告依旧指向明确地说广西北海案、贵阳小河案、江苏常熟案的律师“闹庭”“无良”“胡说八道”,此举显系被告主观故意而为。
同时,被告作为一名长期工作在司法系统的法律人,其更应该知道,人类的权利发展历史已经证明,认真负责,积极热心的辩护律师是自由、权利和法治的最后堡垒,是抵抗气势汹汹的公权力枉法裁判无辜民众的最后一道防线。辩护律师的任务就是要对公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挑战,就是要遏制国家机器对无权无势的小民百姓恣意妄为,就是要去呼吁,去保护那些孤立无援的民众的正当权利。然而被告在不具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将各位律师的行为斥责为“无良”“闹庭”,更可见其主观之恶性。
被告上述言论经《经济观察报》刊载的《副院长们的压力》一文传播,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民众对刑事辩护律师,特别是对参与广西北海案、贵阳小河案、江苏常熟案的各位律师的负面评价,致使包括原告在内的多位律师的个人网站、博客或微博等社交工具时常收到不礼貌留言,甚至造成律师家人对各位律师所从事工作的不理解,导致各位律师难以正常工作,精神备受煎熬。
在北海案件中,原告不仅是北海律师团的发起人和组织者,而且担任第一被告人裴日红的第一辩护人,在二十多天的庭审中出庭辩护。庭审最后一天,由于第一公诉人张志刚多次无端指责辩护律师的职业操守,原告为了捍李律师的辩护权和人格尊严,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两次怒拍桌子,被审判长张黔鄂法官逐出法庭失去第二轮发表辩护词的机会。
在贵阳小河案件中,原告担任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第一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被审判长黄敏法官多次口头警告。庭审第五日,在黄敏法官无端制止杨金柱对黎庆洪发问时,杨金柱站起来丢掉话筒怒斥黄敏法官达五分钟之久,声震屋瓦。其后,杨金柱对黎庆洪发问70余分钟,使黄敏法官不发一声。
据此,原告有理由认为被告是在无端指责原告,给原告扣上“无良律师”的帽子,被告的无端指责不仅是对原告的严重污蔑,也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原告于2012年6月2日至2012年6月8日,在七天时间里用特快专递给被告邮寄了七封公开信。通过查询,该七封公开信均被最高的工作人员签收。同时,原告将该七封公开信在原告的新浪博客上公开发表。遗憾的是,被告对该七封公开信没有给原告任何回复。
2013年2月6日,北海市中级对裴日红等五名被告人故意伤害(致死)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裴日红等五名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随后,杨在新等四名律师和宋启玲等三名证人涉嫌的伪证罪均被撤销案件。
这一判决结果证明:北海律师团辩护律师的依法辩护产生了重要作用,使12名公民免遭刑事追究,被告当初指责辩护律师“无良”、“闹庭”、“胡说八道”的言论是完全错误的!
2013年2月9日,原告在博客上发表博文《文攻武卫 杨金柱蛇年死磕张军》,要求被告在2013年2月28日以前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否则,原告将依法对被告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非常遗憾的是,被告对原告的这一正当要求置之不理。
为此,原告特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3条、第15条、第22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最高人民关于《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等有关规定,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并依《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19条之规定,诉之贵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具状人:杨金柱
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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