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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还钱”撞死人了六年不还?“不还钱”还可以打上门讨债的受害者家属?天理何在?

匿名 公众会员 来自:江苏-常州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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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还钱”撞死人了六年不还?“不还钱”还可以打上门讨债的受害者家属?天理何在?

     春节本是一家人开心团圆的时候,而此时是我们家最伤心难过的时候 。我爸被被告人撞死了快六年了,当时法院总共判了十六万九千元,六年了,至今还有八万四千七百元未还。
    春节那天我阿婆想想心里难过,就去被告者家讨说法,对方竟然说大年初一来我有钱也不给你,老太婆你给我滚。后来他老婆还推我阿婆。后来报110,有的部分110拍摄下来了。
    我家人给撞死了,本来精神上就蒙受巨大的损失,六年不还,还要打人,天理何在?他家一家四五人上班,法院调解的他自己承诺的六千块一年也还,把财产全部转移了,卡上一分都没有,难道我们受害者就是应该的吗,法律拿那些人就真的没办法了?       这样所有会开车的人把财产转移了都可以撞死人不要赔了?我们受害者就真的没人主持公道了?请求专业人事给予帮助。跪求谢谢!!!!

       下面是2007年法院判决书{法院有备档}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武 进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武刑初字第44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亚珍,女,1950年8月15日生,汉族,家住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周桥北庄37号。系被害人张惠林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春鸣,男,1976年3月3日生,汉族,家住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周桥北庄37号。系被害人张惠林之子。
    被告人陶建伟,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从事运输业,家信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曹家桥村于家桥2号。因犯流氓罪于1992年9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07年3月22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进区看守所。
    常州市武进区人发检察院以常武检刑诉(2007)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建伟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于当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亚珍张春鸣向本院上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合并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陶建伟,于2007年3月5日12时20分许,持证驾驶河南SB9541号变型拖拉机,沿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曹家桥村委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T”型交叉路口转弯时,与由南向北通过路口的由张惠林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张惠林倒地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7日死亡。肇事后,被告人打电话报警,后至公安机关投案。经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陶建伟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原被告人双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变无异议。
    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人陶建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亚珍张春鸣因张惠林死亡所致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六万九千元已给付人民币六万九千元。
    二 尚未给付的赔偿款计人民币十万元由被告人陶建伟分四次付清,2007年12月31有给付人民币一万元,2008年12月31前给人民币三万元,2009年12月31前给人民币三万元,2010年12月31前给人民币三万元,如有一期未按期给付,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赵亚珍张春鸣可对未给付的所有赔偿申请执行。
    上述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文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蒋燕芬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武执字第1760-1号

    申请执行人赵亚珍,女,1950年8月15日生,汉族,家住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周桥北庄37号。系被害人张惠林之妻。
    申请执行人张春鸣,男,1976年3月3日生,汉族,家住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周桥北庄37号。系被害人张惠林之子。
    被执行人陶建伟,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从事运输业,家信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曹家桥村于家桥2号。
    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7)武刑初字第44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08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人民币15300元,余款84700元,被执行人暂无力支付,且无合适的财产可供执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并同意本院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可执行的财产,早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扫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7)武刑初字第44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书第二项中未履行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二份,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长   徐锟
                             执行员   包曦民
                             执行员  臧焕明

                            二00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戴筱琴
   



   09年被告人经法院调解,还写了一份承诺书,每年上半年还3000,下半年还3000,到现在也一分都没兑现。我咨询一下,他这样是属于拒执行罪吗,他家还打被害人,法院可以拘留他吗,一年好拘几次,还有他的配偶财产可以冻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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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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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63916118 朱景慧律师(山东-临沂)2
恢复强制执行,其配偶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可执行属于被申请执行人的那一部分。
·朱景慧律师简介 联系方式: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山...
回复2017/5/9 7:25:29 顶部
朱景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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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63916118 朱景慧律师(山东-临沂)3
恢复强制执行,其配偶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可执行属于被申请执行人的那一部分。
·朱景慧律师简介 联系方式: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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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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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3042703 张庆玲律师(山东-聊城)4
可恢复强制执行,其配偶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可执行属于被申请执行人的那一部分。
·张庆玲律师,毕业于天津工业大学,2006年从事法律服务,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2010年起在山东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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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律师
张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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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2478547 张勇律师(辽宁-沈阳)5
恢复强制执行,其配偶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可执行属于被申请执行人的那一部分。
·张勇简介沈阳市诚信律师标兵职  务: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业务专长:刑事辩护(...
回复2013/10/20 12:53:16 顶部
张勇律师
张大勇
超级大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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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2478547 张勇律师(辽宁-沈阳)6
恢复强制执行,其配偶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可执行属于被申请执行人的那一部分。
·张勇简介沈阳市诚信律师标兵职  务: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业务专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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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灿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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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81838374 凌灿伟律师(四川-达州)7
可恢复强制执行,其配偶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可执行属于被申请执行人的那一部分。
·凌灿伟(法律咨询:88374),中..员,达州市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会员,达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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