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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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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劳动法》于1995年实施2.《最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1年颁布3.《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开始实施 上面三部法律中都有关于“用人单位有过错,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关于补偿金的数额不一样:1.《劳动法》第32条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规定可以获得补偿金。2.《最高法关于劳动争议的解释》第15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获得补偿金,并可要求支付赔偿金。3.《劳动合同法》第38及46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获得补偿金 问题:1. 现在是否仍可依据《最高法关于劳动争议的解释》第15条规定主张获得补偿金及赔偿金?反方:《劳动合同法》后于《最高法关于劳动争议的解释》实施,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该按《劳动合同法》为准只支付补偿金。《最高法关于劳动争议的解释》已经不再适用。正方:《劳动合同法》并未取代《劳动法》,而且从现实意义来说,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不仅可以要求支付补偿金并可要求赔偿金,《最高法关于劳动争议的解释》依然适用,可以获得补偿金及赔偿金。 2. 依《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本法实施前按当时有关规定”的分段计算方式,是否可以主张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可以按《最高法关于劳动争议的解释》获得赔偿金,而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只能按《劳动合同法》获得补偿金?反方:《最高法关于劳动争议的解释》不适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不存在赔偿金一说。正方:《劳动合同法》第97条明确规定了应该分段计算,并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该主张合情合理。 上面两个问题,您支持哪一方?请详细说明理由,或者正反两方的观点都是错误的,请提出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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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5 11:56:54 顶部
陈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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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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