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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检查“网友开房”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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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报道,1月9日,南京沿江公安分局西厂门民警戚信福发出一条微博,“今天下午,到某宾馆检查登记住宿人员,发现一名1986年出生的男子与一名1992年出生的女子在一个房间,我问男子,女的叫什么名字,男的说叫什么小琴,与女子登记的名字不符,问女子,也不知道男子叫什么,原来,他(她)一个是苏北人,一个是六合人,网上才认识月余,今天相约就开了房”。

  结果,这条微博引来部分网友的质疑,甚至有人发出“要认识多长时间才能开房?”的无聊调侃,民警戚信福随后回应了一句“告诉你,民警执法都是合法的”,这一下招致更多的质疑,“法盲”、“自以为是”的评价不绝于耳,而与此同时,支持戚信福的声音也格外响亮,双方针锋相对……

  支持

  正义之举不应该负面解读

  就事论事而言,民警戚信福在执法的整个过程中确实没有任何瑕疵,网友相识月余便相约开房,尽管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违法”,但违背道德良俗和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是显而易见的,任何一位家长更不可能允许,警察问明情况之后,通知家长将其带回家,完全是出于对女孩的负责,从媒体以往的报道中也不难发现,网友开房女孩被骗财骗色甚至搭上性命的案例更不鲜见,相信所有的家长都会对戚信福的这种做法表示支持和赞扬,尽管两位网友都已成年,但警察也并没有对其“执法”,而网友所谓“认识多长时间才能开房”的疑问更是无从谈起,认识多长时间与“开房”并不存在直接关系,只要不是合法夫妻,认识再长时间开房都属违反道德,民警的回应尽管表述不当,现实中确实也有民警出现执法不当甚至违法执法,但事实上“民警执法都是合法的”不正是公众所希望的结果吗?网友又何必对一位社会责任感强烈、实际执法又不存在任何瑕疵,只是文字表述不当的警察就横加指责呢?

  微博,让每一个公民都有了向社会公众表达观点的平台,让普通群众和政府公职人员都有了相互沟通交流的快捷通道,但因为微博平台的局限性和每个人的文字表述能力不同,很容易因为一句话的表述不当而遭遇众多误解,这就需要每一位“博主”以平常心来对待,并理智发表自己的观点,不能戴着有色眼镜来“分析”某人或某一群体人员的文字组合,更不应该对一位负责任警察的义务善举进行“负面解读”,如此,既不是维护社会正气,更不是在维护法律尊严,只能助长消极和社会“负能量”的滋生与蔓延。

  朱永华

  延伸

  热心负责恰是民众期待

  质疑可以,但也别光质疑,尤其是没必要针对戚信福个人。

  首先,这样的回应,其表述的确有问题,一是态度稍显“蛮横”,二是其把民警的执法都“合法化”了,但前者属个人性格问题,后者属于口误,因为他实际是想说“民警是依法办事的”,就南京沿江公安分局回应戚信福当天的工作内容为一次例行检查来看,戚的解释是说得通的。有律师认为,除非有初步证据证明是在卖淫嫖娼,警察才可查房。那么,这样的例行检查,其合法性就值得怀疑,而此次查房并非民警个人行为,指责个人意义不大。

  其次,戚的“脾气”,也可分为两方面理解,一方面可能是工作原因导致,那么就有制度的因素。另一方面,可以说更重要的是,他带脾气的回应里其实还有着一些委屈,因为他觉得自己是出于好心,“出于对年轻人的保护,通知了女方家人,将她带走。他的初衷是好的,是要提醒大家网上交往要慎重”。的确,作为一名警察,对于网络交流、交友产生的诈骗、酒托这类的问题是更为了解,在微博上广而告知也是履行职责。

  两个当事人都是成年人,戚信福的做法过于“家长主义”,干涉了两个成年人的“房事”、自主交友交往的权利和自由,是招致网友诟病的一个原因,但处置手段不合理的背后,还是有着一种热心、负责任的态度,对于这一点,也是民众对于警察的要求和期待。

  要把警察的行为限制在更合理的范围内,少些“家长主义”和类似的“例行检查”,使他们可以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发扬热心。

  毛忠斌

  提醒

  有权查房追加干预不必

  笔者的观点是:应该,但是要区分情节处置,不可盲目乱来,不可全面干预,更不可全面禁止、全面处罚。不少人认为,“网友开房”是道德问题,警察不该用法律手段来干预道德问题。其实,这种看法是偏颇的,“网友开房”不仅是道德问题,还很有可能会涉及法律问题。比如,有些“网友开房”有可能是迷x、骗x、醉x等强x行为;有些“网友开房”有可能涉及性交易;有些“网友开房”行为中的女网友的年龄可能在14周岁以下,有x淫幼女或嫖宿幼女的嫌疑;有些“网友开房”中的一方或双方可能为已婚男女(夫妻关系除外)。而《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所以,这类现象也是违逆法律精神的。鉴于“网友开房”存在上述几种可能,警察对“网友开房”进行检查并无不当,如果“网友开房”确实涉嫌强x、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警察还可依法采取进一步的措施。需要强调的是,网友中有一方或双方为已婚者,开房行为只有严重程度达到涉嫌重婚罪时,警方才可以介入,对属于偷情性质的“网友开房”,警方不能介入。当然,如果开房的网友双方都是成年未婚男女,你情我愿,不涉及性交易,那么,不管网友认识的时间长短,开房行为都是不违法的,也不应该被干预,警察无权“棒打鸳鸯”。

  显然,对于新闻中的“网友开房”,警察有权进行甄别式的初步检查,以排除违法可能,但当警察发现“网友开房”并无违法行为后,就不应该再干预。警察通知女方家人带走女网友,或许真是好意,但以捍卫法治精神的角度衡量,却是好心办了糊涂事。

  李英锋

  评判

  执法即合法并无错误

  首先,“民警执法都是合法的”说法本身并没什么错儿。依法行政是对国家公务员从事公务活动的基本要求。早在2004年4月份,国务院就制定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其中提到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十八大报告再一次明确要求推进依法行政,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民警执法当然要依法从事。如此看来,当事民警戚信福所言“民警执法都是合法的”何罪之有?!关键是其行政管理活动是不是依法进行,简言之,就是戚信福当时是不是在“执法”。

  其次,当事民警对网友开房一事的处置未做到合理行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合理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根据相关报道,我们不难看出,戚信福当时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并不符合这一要求,第一,事件中的两位网友开房不违法,那对其进行处理就不合法;第二,通知女网友家人将其带走这一做法没有必要,因为她已是成年人了,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其行为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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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6 0:18:43 顶部
张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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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律师(辽宁-沈阳) 13322478547  资料   短消息回复 编辑 删除 引用 第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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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法学博士简介沈阳市诚信律师标兵职  务: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业务专长:刑事辩护(重大案件);...
2013-1-16 5:53:03 顶部
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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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律师(山东-潍坊) 13562623038  资料   短消息回复 编辑 删除 引用 第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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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山东诸城律师,于2000年取得律师资格,又于2002年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从事法律服务行业10余年,以“博学进取、诚...
2013-1-16 8:33:13 顶部
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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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律师(江苏-扬州) 15205254566  资料   短消息回复 编辑 删除 引用 第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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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十余年,从当初的*好到成为一名专职执业律师,我走过了一段艰辛而快乐的路程,可谓是痛并快乐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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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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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煜律师(河南-新乡) 13703737231  资料   短消息回复 编辑 删除 引用 第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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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煜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著名的法律学府西南政法大学。新乡市优秀律师、新乡市刑事法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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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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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律师(河北-保定) 13463270151  资料   短消息回复 编辑 删除 引用 第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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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律师王林,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就读于河北司法学校(现为河北司法职业警官学院)后在河北大学就读法律...
2013-1-16 10:00:06 顶部
津律自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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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德律师(天津-河西) 15620803848  资料   短消息回复 编辑 删除 引用 第7楼
社会在进步啊。
天津轩昂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在为当事人维权的过程中受到无数好评。
2013-1-16 10:07:40 顶部
法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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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斌律师(新疆-库尔勒) 13199722179  资料   短消息回复 编辑 删除 引用 第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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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斌律师,从2002年始在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职业至今。办理刑事、民事、行政、公司、矿产等业务。成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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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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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峰律师(河北-邯郸) 15350523211  资料   短消息回复 编辑 删除 引用 第9楼
警察查房毋庸置疑;若查出长期开房同居者,则更是解决了取证难问题。
赵俊峰,女,中国注册律师,全国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环保联合会志愿律师,专职律师,现执业于河北浩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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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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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智律师(广东-韶关) 13076220410  资料   短消息回复 编辑 删除 引用 第10楼
警察有点不务正业的感觉。
主任律师,业务高效、进取、诚信,现为韶关市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及韶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13-1-18 13:03:19 顶部
管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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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东平律师(广东-广州) 15800003750  资料   短消息回复 编辑 删除 引用 第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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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管律师热线:15800003750,:459056552,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207、1208室...
2013-1-19 10:34:00 顶部
sunlv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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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元律师(山东-东营) 13792079658  资料   短消息回复 编辑 删除 引用 第12楼
警察有权查房,如无发现违法情形不应干预。
孙大元律师,中共党员。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山东石油法治研究会会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讲师、东营市及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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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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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伟国律师(宁夏-中卫) 13739562040  资料   短消息回复 编辑 删除 引用 第13楼
狗捉耗子!
吕伟国律师,生于1978年1月19日,2000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200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7年开始专职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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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有点不务正业的感觉
赵邦亮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大学学历,拥有中国国家司法资格,专职律师,第七届青岛市民事委员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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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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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最喜欢作的事情,查房。
石红旗,贵州七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贵州七律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管;贵州省生态文明专业委员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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