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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涛律师为王某提交的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周志涛律师 山东•聊城 阅读:186 次

周志涛律师  法律意见书
临清市人民法院:
北京邦洋律师事务所接受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为王某某办理取保候审申请,并已向临清市.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现对于王某某的案件提出如下意见,望贵院予以审查、采纳:
一、本案中指控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构成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王某某构成犯罪。目前,侦查羁押期限接近届满,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
二、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和秘密窃取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其构成盗窃罪。通过嫌疑人王某某在本案中,案发前后的以下行为可以印证其没有盗窃的主观故意:
①嫌疑人王某某每次取得涉案车辆后,都在其 朋友圈中公开发布了取得涉案车辆的情况的信息,在信息中均包含涉案车辆图片。众所周知, 朋友圈是发布生活状态、公布个人行动、与他人交流沟通的公共社交平台。嫌疑人王某某将取得涉案车辆的事实,在该平台予以公示的行为,可以印证嫌疑人王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和秘密窃取的主观故意。
②嫌疑人王某某取得涉案车辆后并没有急于脱手或者予以隐藏,而是公然停放在村庄道路旁及周边空地上,该行为也可以印证嫌疑人王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和秘密窃取的主观故意。
③嫌疑人王某某取得涉案车辆后,发现其中的车辆丢失时,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毫无顾忌的主动向公安机关积极报案。该行为也可以印证嫌疑人王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和秘密窃取的主观故意。
④当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时,嫌疑人王某某没有意图隐瞒或者帮助逃逸,而是通过以谈生意为借口主动 约见的方式,帮助办案机关及时抓获了真正的盗窃犯张通昌[中法网]。这一行为也可以印证嫌疑人王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和秘密窃取的主观故意。
辩护人认为,通过对嫌疑人王某某以上的行为综合分析,可以认定嫌疑人王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和秘密窃取的主观故意。否则,嫌疑人王某某的以上行为严重的违背常理。
三、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其涉嫌的罪名系非暴力犯罪,其在临清市八岔路镇后杨坟村有稳定的职业和固定的居所,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不至于危害社会。
综合以上理由,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故请求贵院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不予批准逮捕,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中法网]。
此呈


北京邦洋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周志涛
2019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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